同居10年未结婚,女方为分割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将其告上法庭。8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邹女士要求分割张先生户名下的公积金以及在张先生处的存款和现金的诉讼请求。
来自黑龙江的邹女士与上海的张先生自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共同生活至今。2007年3月27日,邹女士曾发函要求终止双方的同居关系,但仍同居生活。今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对双方所有的房产和各自开展的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债权债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强调,双方无其他财产需要说明,未注明之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协议签订后,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邹女士认为,协议签订后,准备了材料欲与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张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经了解,才得知张有公积金、现金和存款。按双方协议,这些财产应为双方共同财产。为此,曾多次要求以共同财产处理这些财产但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先生名下的公积金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现金和存款计1万元。张先生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和现金。自己名下的公积金系个人财产,不属共有,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一种同居关系,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妇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户名下的公积金余额系其个人财产,非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故邹女士要求分割张先生的公积金,于法无据,难予支持。邹女士表示在张先生处有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存款和现金,但邹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无证据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的积蓄,或者双方共同所得的存款之具体情况,故邹女士要求分割双方共同存款和现金的请求,难予支持。(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