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单位不但不退押金,还扣掉上个月的工资,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21岁的长沙市民小娟近日向记者投诉。
小娟告诉记者,今年4月,她在长沙井湾路“那家食炸店”找了一份工作。老板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550元,如表现突出还能加50元工资,但是所有新聘的员工得在3个月试用期内缴齐550元押金。
“上班后,领班时常刁难我们,竟要求大家每天必须在厨房里打死30只蚊子,否则就扣钱。”8月4日,领班突然让她回家休息,至于什么时候上班要等通知。连等3天后,心急如焚的小娟找到领班,对方表示还不能安排她上班。小娟当即提出要辞职,领班则表示,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不但拿不回当初缴纳的550元押金,而且7月份的工资也要不到。
今日中午,记者和小娟一起来到她工作过的食炸店。老板刘女士说,领班的工作方式的确欠妥,她已进行批评教育。经结算,刘老板应退的押金和工资共计1163元,小娟再按合同补偿违约金550元。最后,小娟从刘老板手中接过现金513元。刘老板还承诺,将把所有员工的押金退还。
长沙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另外,劳动者经过了试用期考核,又在合同期未满时辞职属违约行为。如劳动合同事先有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应承担合法约定范围的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以主动辞职的名义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记者 肖颖 虢灿 周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