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6年10月18日中午,周某、李某邀张乐文一起吃饭,席间几人喝了点酒,一直到下午2时左右,三人又到一歌厅唱歌,不久周某离开,李某和张乐文又喝了些啤酒。下午4时多,李某通知江某到歌厅结账,之后三人又到饭店吃饭,饭后一起乘车离开。
晚上12时左右,有人发现张乐文躺在某路交叉口的工地边,便拨打了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张乐文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张乐文系酒精中毒死亡。
张乐文出事后,其家人找到李某等人协商,要求他们赔偿,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歧较大,张乐文家人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张乐文家人的代理人说:“明知张乐文醉酒,其他几人应将他送到医院、送回家或通知其家人,但是他们却让重度醉酒的张乐文‘流落’街头,致使张乐文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
张乐文的家人请求法庭判决李某等三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301元。
周某则表示,他们没有过错,在席中,他们并没有恶意劝酒,张乐文因为自己酒量所限,才会酒精中毒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江某则称,当日下午他赶去与李某和张乐文吃饭时,三人没有喝酒。另外,在回家途中,张乐文对他出言不逊,他当即下车离开,因此,他不应对张乐文的醉酒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周某、李某和张乐文一起吃饭喝酒没有过错,张乐文家人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李某在喝酒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周某和李某在张乐文醉酒后,没有将其送回家或通知其家人,周某、李某应适当给予死者家人补偿。江某当日也曾与张乐文一起吃饭,但因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喝酒,法院判决江某不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周某、李某各赔偿死者家人25767.18元。
律师表示,在社交场合中劝酒或敬酒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地劝酒、敬酒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情况下,劝酒人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喝酒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文/孙庆辉 周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