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探视权的过程中,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努力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或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从而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但实践中仍是阻力重重。
游乐园里强制执行
7月20日,北京石景山游乐园里,刚满5岁的李思(化名),来见他的妈妈,陪着李思一同来的还有孩子的父亲、爷爷、奶奶。他们来这里不是游玩的,而是被迫的。在李思身边,陪伴着石景山法院执行庭的两位身着便衣的法官。
这是一起“强制执行”案,执行的标的是孩子,执行的内容是探视权。
5岁的李思见到妈妈时,显得很生疏。执行法官招呼李思到妈妈跟前,李思则“抗拒执行”,大喊:“不去、不去!”
于是,法官像幼儿园的阿姨哄孩子,让李思选择他喜欢玩儿的游乐项目,天真无邪的李思立即高兴地表示:玩儿碰碰船!
法官问李思让爸爸陪着坐、还是妈妈陪着坐,李思毫不犹豫地说:“爸爸!”
妈妈走到孩子跟前,拉着孩子的手说:“宝贝儿,妈妈给你买了你最喜欢的《奥特曼》,你看看啊!”妈妈的手,被孩子用力地甩开了。
从下午3时到6时的3个小时,李思没有和妈妈说一句话,妈妈每一次想和他亲近,都被他拒绝了,然后抽身跑到爷爷奶奶身边。
李思的妈妈刘苗芹看着自己的儿子却不能和他亲近,不停地流泪,“离婚前,孩子是我一手带大的,现在让他们调教成这个样子,太让我伤心了!不过,终究是看到儿子了,没有法官帮助,我连儿子的面都见不着。”刘苗芹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石景山法院执行庭的魏长鹏法官告诉记者,早就定好了7月20日在石景山游乐园让李思的妈妈来探视孩子,可是,到了这一天,李思哭闹着不愿意来。魏长鹏和另一位法官到了李思的爷爷奶奶家,劝两位老人做孩子的思想工作,李思终于肯出门了。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太难了!比如说这个案子,刘苗芹是无抚养权的一方,她平时见不到孩子,去探视又屡遭拒绝,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她的探视权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而现实问题是,孩子刚满5岁,我们讲什么他根本不可能听进去。孩子实在哭闹得厉害不愿意来见妈妈,我们不可能把孩子绑架来,孩子的人身权利更要保护。”
刘苗芹和前夫李斌婚后的夫妻关系,因婆媳不和受到严重影响,今年3月离婚。
石景山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中,详细规定了刘苗芹对孩子的探视权:每周五孩子在幼儿园被刘苗芹接走,周日晚送回李斌住处;按中国传统习俗大年三十和初一在李斌处,大年初二在刘苗芹处,其他节日接送李思由双方协商解决。在该调解书上,都有刘苗芹和李斌的亲笔签名。
对于《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探视权,刘苗芹对记者说:“调解书中规定的探视权,我只在4月份的时候真正实现过两次。4月下旬,我去接孩子,老师告诉我李思下午3时就让爷爷奶奶接走了。再等一周,干脆孩子周五就不送幼儿园了。到了5月份,我再去接孩子,老师告诉我孩子已经转走,具体到了哪个幼儿园,老师也不知道。这时我才明白他们家人是不想让儿子和我见面,我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天下午,探视即将结束时,在法官的调解下,刘苗芹和李斌达成一致意见,每周日下午2时在希望公园探望李思。“但愿在没有法官的时候,他能够守信,真正让我在规定的时间看到儿子。”
母亲在探视日“抢”走孩子
在李思被强制探视的同一天,石景山法院执行法官本来还安排了侯鸿儒的妈妈王育来探视孩子。法官没想到,在前往石景山游乐园的途中,鸿儒被母亲“抢”走了。
侯鸿儒在全国都小有名气。因为侯鸿儒的父母前段时间打的抚养权官司备受媒体关注,这样,8岁的侯鸿儒被推进公众视线。
早在2004年,因探视权无法正常行使,王育曾经起诉至石景山法院,但是,几年过去了,探视情形无法得到改善。再加上侯鸿儒父亲侯波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模式无法改变,2006年4月,王育再次诉诸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自己来抚养鸿儒。就是从这时起,漂亮、聪明的侯鸿儒让人惊讶:流畅的英文、超乎其年龄的英汉翻译能力。
人们都羡慕小鸿儒的聪颖,而作为母亲的王育却不这么看:“孩子的发育是片面的,他父亲把他封闭起来,谁都不接触,不去学校接受正规教育,让孩子仇恨母亲、仇恨爷爷、奶奶。孩子的教育,重要的是要培养一个心智健康、能够自立于社会的人!可是到现在,鸿儒连7加9等于几都不知道!这样的教育模式怎么能让做母亲的我漠视!而且,我无法正常探视孩子,所以我一诉再诉,但是法院最终还是把抚养权判给侯波。”母亲王育将探视权的实现,比喻成“比登天还难”。
王育在7月20日下午,带领亲友把侯波打了一顿之后,抱走了儿子鸿儒,这让魏长鹏法官尴尬不已。
“这一天是探视孩子的日子,我们给王育在石景山游乐园安排过好几次这样的探视,效果很不错,正好有两个情况相似的探视权执行案件,我们就在同一天安排了两个探视。谁知孩子让王育抢跑了,而且还指使他人动手殴打侯波。她这样做,法院肯定会采取措施,甚至在以后中止她的探视权。”魏长鹏法官说。
关于对侯鸿儒的探视问题,孩子父亲侯波说:“2004年以来,她随时可以来探视孩子!非常顺畅,我没阻挠!判决书中规定了她可以带走孩子,我不能让她带走,因为她不讲诚信,带走了孩子不还回来;而且她对孩子的教育也有问题,所以我要求有第三方担保的条件下,允许她来探望孩子。”
2000年11月,王育和侯波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王育说:“离婚的时候,孩子刚刚两岁,侯波是北京户口,而我不是,我当然想让孩子随父亲上北京户口,当时的政策规定只有5岁后才能随父亲入北京户口。这样抚养权归属侯波,我是为了实现孩子的利益而自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这仅仅是判决意义上的放弃。孩子其实一直是由我来抚养的,2001年我就把孩子送到了朝阳区政府机关幼儿园,孩子除了和单亲妈妈生活这一点,其他和别的小朋友没有任何不同。2004年6月,侯波突然出现在幼儿园,把鸿儒接走了。从此以后我对儿子的探视就成了最大的问题。判决书中规定,我每个月可以把儿子接走4天,可是,我不能实现这个权利的时候,谁来帮我实现了?我相信法律、相信公权力,可是我最终看到的依然是:我的儿子,得不到正常的教育,我的探视权无法保障,儿子的性格一天天怪异、偏执!一个孩子会在公共场合辱骂母亲、爷爷、奶奶,这难道不是抚养人的问题?”
王育抢到孩子后坚定地认为:“我和儿子不可能离开,以后也不会再牵扯到探视权问题了。”
7月25日,在王育强行接走儿子的第五天,署名侯鸿儒、王育的一封公开信挂在鸿儒的博客上,记者看到王育写了这么一段话:“侯波在最基本的生活、工作、经济上难以自保,在性格、精神状况、思维观念、价值取向上对孩子的引导已构成明显障碍,在生活上也不能保证一个9岁孩子的基本营养需求。作为母亲和监护人,我有权利主张有法律依据的每月4天接走孩子的探视权,3年累计144天。为我的孩子争取生活在阳光下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权利,培养他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封公开信是写给石景山法院的。
“我们费尽心机,想法设法实现当事人的探视权。探视权的执行,岂一个难字了得!”魏长鹏法官感慨道。
强制执行探视权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执行探视权的司法解释。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魏长鹏法官总结了强制执行探视权的难点:首先探视权的执行标的是人身权。而孩子的人身权是首先要得到保障的,对于孩子的人身权,法官不可能强制执行;其次,探视行为无法强制;还有其他问题,比如,在执行中的协助义务界定难。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负有协助义务均无异议,但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尚有争论。有争论,就难以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魏长鹏法官说,虽然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很难,但是石景山法院动用了不少的人力物力,法官们颇费了些心思,做了不少摸索和尝试。石景山游乐园、北京植物园、八大处等地方,经常成为执行探视权的场所。“因为这些地方容易让人轻松,尤其是游乐园,孩子们都喜欢这个地方。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保障对孩子探视的权利,应该是比较人性化的。”
在执行探视权的过程中,石景山法院法官首先做好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或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从而使当事人能够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摒弃前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
法官还与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
由社会义工监督协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庭研究中心副主任夏吟兰,这样看探视权的执行问题: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视”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
还有一点,要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虽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没有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要坚决制裁。立法上要尽快明确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