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0日下午4时左右,朱某(38周岁)路过邻居董某家时,见董某家大门紧锁,但窗户洞开并听到屋内有翻动东西的声音。原来,是一个年仅15岁的少年小亮(化名)正在撬董某家的抽屉。朱某不动声色,待其出来时上前一把揪住他,并从他的口袋里搜出一个钱包里面只有十几元零钱及董某的居民身份证。随即,朱某拽着小亮找到他父亲于某,让于某拿10000元钱“赎人”,否则就把小亮扭送到派出所。于某听后苦苦哀求朱某少要点钱,朱某却不依不饶。无奈,于某东借西凑了5000元。朱某接到5000元钱后,强迫于某写下一张“欠朱某5000元钱”的欠条,才答应不说出此事。
不久,村干部知道了此事并举报到公安机关,民警在获取充分证据后将朱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朱某因此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点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朱某让小亮的父亲于某交纳10000元“赎金”,否则就要把小亮扭送到派出所,客观上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使于某产生了恐惧心理,既侵犯了于某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其人身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在本案中,朱某强索了5000元现金及5000元债权凭证,总金额为10000元,数额巨大。因此,朱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告诉我们: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公民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一定要履行好这一义务,千万不能夹杂进个人的私心杂念,否则就可能像朱某一样“搬起石头砸自已的脚”。(文/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