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教育局原项目办公室主任潘某,在负责该县部分中小学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中,通过制造假合同套取工程款、拿回扣等形式,贪污该县建校款1.6万元、收受贿赂6.8万元。近日,潘某被兴宾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2003年10月30日,忻城县教育局与该县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以19.9万元的价格,由该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设木排小学教学楼工程。合同签订后,时任该县教育局项目办主任的潘某就想在这个项目上弄钱,他瞒着单位领导找到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蓝某,以县教育局的名义与蓝某签了一份假合同,并假冒领导签字,偷盖上单位公章,把原来的合同金额由19.9万元改成了21.22万元,使假合同的工程款比真合同多出了1.32万元。
2004年初,教育局陆续把工程款拨给建筑公司,潘某叫其下属到建筑公司财务处签了一张收条,将1.6万元钱领出交给他。过后,潘某又设法通过蓝某将该收条收回。
案发后,检察院侦查时,潘某找到蓝某,一再嘱咐说检察院如果问到该笔款,让蓝某说钱是他借的。过后,潘某将1.6万元还给了蓝某。在检察机关的审讯中,潘某自认为与蓝某建立了攻守同盟,始终不肯承认此犯罪事实。不料,在检察机关的政策攻心下,蓝某如实交代了整个案件的事实。
2002年6月,忻城县教育局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古篷中学学生宿舍楼修建工程,工程造价预算为28.87万元。在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林某核算得出的工程造价为54万元,比预算多出近26万元,内行人一看就知道其中存在虚增工程量的现象。潘某也知道其中的猫腻,他以教育局资金紧张为由,要求林某在得到工程款后,把近6万元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教育局。林某心知肚明,很爽快地同意了。
2004年6月,在结清最后一笔工程款项后,潘某去林某家中拿到了除去税金及管理费后剩下的5.6万元现金,随后悄悄放进了自己的腰包。
据检察机关查明,潘某最早收受的一笔贿赂款是在2001年春节,当时他还是项目办副主任。也是林某在春节封了两个各1000元的红包交给潘某,嘱咐说一个给他,另一个给一名相关领导,潘某则将两个红包全部留下了。事实证明,林某这2000元红包的“投资”回报率极高,他陆续从潘某手里取得了不少工程项目。
从2001年到2006年,潘某先后5次收取承建忻城县教育局学校教学工程的多名项目经理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2万多元和其他财物。
2006年年初,一封举报信寄到检察机关,经过检察机关一系列侦查取证,潘某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终于浮出水面。(记者 陈杰 黄宏波 唐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