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15万用于炒股,中国储备粮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原副总经理杨光良(副厅级)受贿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补充开庭。杨光良在庭上承认了收15万的事实,但是仍然否认自己受贿,称只是帮公家炒股。
指控 索要15万炒股
据悉,杨光良在1995年找到蔡某,以曾借款150万给对方为由,向他索要15万。事后,他将这笔钱放进办公室的小钱柜保管。1999年,杨光良又将钱拿出来,交给基建公司的刘某,让他拿去炒股。2000年,刘某涉嫌犯罪被抓,杨光良刚好在该年调任其他部门。为防东窗事发,他立即补做了该笔账目。
本案于今年1月在广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昨天第二次开庭,庭上出示了一个新证据:省纪委在2005年4月找杨光良“谈话”的记录,上有杨光良的亲笔签名。公诉机关认为,在这次“谈话”中,杨光良已经承认并交待了受贿情节。
杨光良“喊冤”:“我承认曾向省纪委交代了事实,但我没有受贿。纪委的谈话记录和我们的谈话内容是否一致,我也不知道。”据杨光良称,2005年4月的那次“谈话”持续了两天,省纪委做了很多次笔录,弄得他非常疲惫。材料打印出来之后,他也没仔细看就签了名。
辩解 是“公家炒股”
昨日,杨光良在法庭上辩称,1995年的时候,自己与蔡某同为处级干部,并不存在以权相压索要贿赂。同时他还在庭上重申,这并非他“个人炒股”,而是“公家炒股”,刘某就是公司的“公家炒股人”。钱一直保管在办公室,炒股的收益自己也分文未拿,因而其实不构成受贿。
对拉他“下水”的刘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入狱6年)作的口供,杨光亮恳请法院调查刘某作这份口供的真实背景和动机。据悉,刘某在口供中称“杨光良给了我钱让我帮他炒股……他让我不要告诉别人”,至于“事发后补做账目”的指控,他说那只是一种职务调离时在财务上的“工作移交”。
本案还在审理中。(记者 吴秀云 沐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