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摄像头】
“你以后少抓我小弟”
7月15日下午4时许,海口市义务反扒志愿者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李炳毅在移交案件途中,突遭十余人围殴,两根肋骨被踩断。
据报道,44岁的李炳毅刚在海秀东路下车,一男子从瓜摊上抄起一把西瓜刀,向他迎面走来,直到卖西瓜的女子喊“快把刀拿回来”,那男子才还刀,但随后带着一群人围上。“打!”那人喊了一声,十多个青年男子围上,一阵拳打脚踢,把李炳毅打倒在地,并狠踩他胸部。
过路群众报110,民警赶到时打人者已逃走,李炳毅被送到农垦医院,经诊断为胸部两根肋骨骨折。李炳毅认出,其中几名打人者常在海秀路上扒窃。几天前李炳毅曾在路上遭威胁,被几个男子围上,有人拿刀架在他脖子上:“你以后少抓我小弟。”
李炳毅受伤后手捂胸口,话语艰难地表示:“还要继续反扒,一直干到老。”
据了解,李炳毅工作并不稳定,固定来源只靠妻子的水果摊,还要养一个孩子,生活不宽裕,但他把多余的时间都用在义务反扒上,入队3个月来和队员一起行动抓获了四十多个小偷,曾两次被狗急跳墙的窃贼咬伤手,有一次伤口缝了4针,疤痕至今清晰可见。
事后,有关领导到医院看望和慰问李炳毅,并带来1000元慰问金,反扒志愿者大队刘普云教练为他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
【事件档案库】
反扒之凶险常人难以想象
去年3月16日,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将4名反扒高手组织起来,利用空闲时间义务反扒。反扒之凶险常人难以想象。队长余建国身上大小伤疤20多处,曾被歹徒打成轻微脑震荡。因无执法权,人手少,反扒队员还常被小偷诬陷、围攻。小偷被抓后伺机报复,余建国在下班途中曾遭3个小偷伏击,被打得鼻青脸肿。虽然在最初的一个多月里,太原民间反扒队擒贼近百,但也伤痕累累;广受好评,却也频遭非议。
近年来,武汉、南京、厦门、广州、太原等地都先后组织了民间反扒队,却因游走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专家观点】
义务反扒者权力和其他公民相等
就此事件,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他就民间义务反扒队的性质、作用、权力、义务、自我安全保护和相关保障问题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没有执法权但客观上减少发案率
义务反扒队属于自愿参加的自发民间组织,没有执法权,不是执法机关。
但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比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降低发案率,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等,好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原先扒手猖獗的部分路段,因时不时有小喇叭提醒行人提防小偷,震住了不少盗贼,街头窃案确实有所减少。
民间反扒合法但不能越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等四类人员,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就是说,民间反扒有法可依,是合法的。
义务反扒队员的权力其实是和其他公民相等的,都可以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他们也和其他公民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事,绝对不能越权。
义务反扒队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依法办事,不能对抓住的盗窃嫌疑人予以殴打、拘禁、侮辱,侵犯其人格权、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抓到小偷后必须立即交公安机关,而不能自己处置。义务反扒队员没有执法权和处置权,把盗窃嫌疑人揍一顿放了,或者没收赃款赃物都是违法的。所以,义务反扒队员一定不能有特权思想。
风险大补偿机制不完善
由于义务反扒队员身处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第一线,可能会遭受殴打、伤害,甚至面临死亡危险。这就需要他们加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注意自身安全。但他们又不是警察,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且使用枪支、刀具、警械等武器都是违法的,因而面临的风险非常大。
另一方面,一旦义务反扒队员发生伤亡,伤亡补偿机制却不明确、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第3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但该规定提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明确,个人理解为可以是工伤补偿、民政抚恤或者按见义勇为来处理等,还可以向对其造成伤害的个人要求赔偿。
究竟按照哪种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不同政策而定。
协助抓贼过程中受伤可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可是否够标准、能否批下来都是未知数。
如果是要求小偷个人赔偿,赃款赃物肯定要上缴,并不能作赔偿用途,小偷自己又无经济赔偿能力的话,那么义务反扒队员的赔偿要求就落空了。
另外,因义务反扒受伤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这也是一个问题,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而警察因抓贼伤亡的待遇则不同,《警察法》给予了明确规定。警察的相关补偿是明确的、有保障的,能够落到实处。警察如因抓贼受伤,类似于工伤的性质,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缺乏严格管理易造成侵权
法律对警察的约束多,包括编制、权力、义务、职责等都非常明确。警察执法有严格的程序,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以及队伍自身的严格约束。至于义务反扒则是不应该行使公权的,义务反扒队的存在虽有其合理性,公安机关对民间反扒行为也予以肯定和提倡,但前提是只能抓不能罚,不能越权。
由于目前缺乏一部针对义务反扒队的权利、义务、职能等的统一的法律规范,队伍较为松散,缺乏严格监督,容易使一些反扒队员滋生特权思想,在抓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对盗窃嫌疑人进行殴打、非法拘禁、侮辱人格、侵犯隐私、私自放走以及私分赃款赃物等问题,甚至还可能造成对盗窃嫌疑人生命权的侵害。
当然,对一旦出现上述问题的义务反扒队员,仍要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进行处罚。
【法律评议室】
正方:社会治安就得群防群治
一位反扒队员:我下岗后每月只领300多元工资,收入不多,也知道参加反扒队是义务的,但我没有固定工作,而做这些事则对群众非常有意义。
海口一派出所所长:针对街头小偷多而警力有限的现状,又鉴于某些有老人义务巡逻队的地方治安非常好,派出所遂公开“招贤”治小贼。社会治安本身就是个群防群治的综合治理问题,何不动用社会力量来维护社会治安?而自从设了义务的治安巡逻员后,到派出所报案的人少了许多。
社科学人士:民间反扒符合人们疾恶向善、扶危助困的普遍道德准则,具有道德示范意义。
市民:有为社会作贡献的心,具有公益性质,是合法行为,该义举值得肯定,应该鼓励和支持。
反方:市民上街反扒不符合法治精神
一位反扒队员:李炳毅被打事件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作为志愿者必然存在的一个风险问题。这就希望志愿者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与专业人员配合,必要时马上拨打110报警。
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李炳毅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赞扬,但要加强自身防护意识。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对志愿者的培训要到位。
一些人士:抓捕罪犯、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一种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公权。市民上街反扒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市民:随着法制健全,依靠公众执法的思路也需要转变,不应到非专业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事故后,才设法管理,关键的问题是政府要管。(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