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公安处乘警丁某仅为收取旅客列车上一伙窃贼给的“水钱”,即保护费,竟放纵犯罪,但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有悔罪表现,7月24日因徇私枉法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998年7月25日,丁某值乘某旅客列车时,窃贼杨某、芦某、王某、刘某四人盗窃了一名旅客放在行李架上旅行包内35000元及其他物品,旅客报案后,乘警队指派丁某受理此案。丁某与芦某通电话后得知此案系芦某及杨某、王某、刘某四人所为,没有向乘警队汇报。当日,丁某与芦某见面,收取芦某等四人给的“水钱”14000元。 因丁某的渎职行为,杨某、芦某等又在旅客列车上多次盗窃作案。
2007年6月,丁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检察机关传讯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回所得赃款,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王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