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胡星系列案之一的昆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原处长陆炳先受贿案,昨天(24日),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官指控陆炳先收受金城阳光公司(即胡星三弟胡彬的公司)190万元,为金城阳光公司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方面“开绿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单次受贿185万
190万买通国税局一处长,金城阳光公司可谓处心积虑,其代价背后所获得的利益可想而知。庭审中得知,早在2004年,金城阳光公司初涉房地产业,为了节约开支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的老板李彬(真名胡彬,是胡星的三弟)和昆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原处长陆炳先“搭上了线”,想让陆炳先帮忙减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004年,金城阳光公司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免3年减2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请》到了昆明市国税局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处长陆炳先利用手中的职务之便,使这份申请顺利通过审批。金城阳光公司由此被免除2004年至2006年、减交2007至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检察官指控,从2004年到2006年,李彬先后5次给陆炳先送钱,开始是一两万,后来数额越来越大,最多的一次就送了185万。
受贿款北京购房产
检察官指控,陆炳先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干部,应依法履行税务行为,可他却伸手拿钱,收受行贿人的190万巨款,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行贿人的公司‘开绿灯’,违法减免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陆炳先深知别人送钱给他是有目的的,但还是‘伸了手’。”检察官提到,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被刑拘后,陆炳先预感到自己早晚也会暴露,他惶惶不可终日,整天担心受怕,“可担心过后,他还是没有主动出来交代情况、没有主动退赃,还将受贿的钱秘密在北京购置了一套房产。”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受贿数额,陆炳先的代理律师表示没有异议,但提出,陆炳先收钱后,心里一直不平静,曾多次想到把钱退给李彬。“2006年,陆炳先还向家人借过钱,就是想凑齐了钱还给李彬。”此外,代理律师还提出,陆炳先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很好。在羁押期间,与陆炳先同室的一名外籍犯人自杀,是陆炳先和另外一名狱友将其救下的,这个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情节。
然而对“想主动退钱”一说,检察官不予认可,当庭反驳:“据我们所查,2006年陆炳先的账户里有20多万,可他并没有还钱之意,而是用这些钱又在北京买了一个车库。”
陆炳先当庭低头悔过
“这件事,在整个过程中我的确有错,是我放松了思想教育,误入了歧途!”庭审中,陆炳先低头认罪。他说,在羁押期间,通过检察官和监所管理人员的帮助教育,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06年11月后,我反复自查自己的行为,想到退还赃款,这事我还和家人提到过,可因为数额太大,我说得不是很明确……我知道自己犯下了弥天大罪,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机会,对我宽大处理。”
据悉,陆炳先受贿案是胡星系列案的其中之一。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由于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