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交审议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的,依次增加3至5倍征收”。(7月24日《长沙晚报》)
有媒体将这一新闻解读为“湖南拟成倍提高缴费标准遏制富人超生”,在“富人”一词备受关注的语境下,这样的新闻处理方式,无疑最大程度地迎合了公众的心理。可问题是,在“新规”中,实在看不出任何专门针对富人的“特殊政策”。
因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不区分富人和穷人的“违法生育者”。
这样的结论让人尴尬,但却是合乎法律理性的结果。法律讲究的是一视同仁,区别对待的基础必须是“合理而必要”。至少在超生这一行为上,属于财富积累范畴的富裕与否,并不能构成富人被“区别对待”的“原罪”。
作者:志灵(北京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