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物业公司做保洁员的女工,决定向公司讨要加班费。可是公司从未和她签订过劳动合同,她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怎么证明自己和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她找过几个同事,但大家都害怕丢掉自己的饭碗而委婉拒绝了她。就在她绝望时,她曾经工作过的小区里的一名大学教授站了出来。
辛勤工作少回报
于海美(化名)从2001年开始,就到了某物业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员的工作。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没有加班工资,于海美说,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今年5月。她看到单位很多人离去后都问公司要加班费和社会保险,她也试着去要了一回。
“在公司工作近6年来,我一直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服从公司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是从早上6点到晚上6点,从没休息天。公司在2004年2月开始安排我到公司几个重要人物家里做卫生,但中午都没有休息的时间。最让我心中不安的是,我老母亲住院半个多月我都没能回家陪她老人家。”
于海美希望用自己的劳动换回一个好的答复,但结果是什么也没有改变。她动了辞职的念头,这个时候她从报纸上看到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时,决定找律师帮助自己打这场劳动仲裁。
这样一来,她的工作也没法干了。
取证遇到难题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军开始为于海美搜集证据。徐律师告诉记者:“到劳动仲裁提起仲裁请求时,至少需要证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有关申请的请求一般劳动者按事实主张后,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反驳,不然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者主张的事实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所以,于海美手中没有考勤表没有工资单的问题可以让对方举证,但是劳动关系这一环节必须要由于海美先证明给仲裁委,不然仲裁委受理起来比较困难。这个问题适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
可是于海美没有劳动合同,手上没有什么证据。同事们当然知道于海美的工作状况,可是他们还在物业公司上班,害怕作证后要遭到报复,不敢站出来。
徐律师和于海美商量后,决定找她曾经工作过的小区业主来作证。但很多业主虽然表示确实知道于海美在小区工作的事实,但不想和物业把关系搞僵。当律师走访到南京师范大学李教授时,得到了不一样的答案。
教授站出作证
徐律师向记者介绍情况说,李教授是从事法学研究的,对于作证的问题,他态度非常明确,公民有义务作证。他当即把自己知道的情况挥笔记于纸上:
就徐军律师向本人了解于海美在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的时间一事,本人证明如下:
本人于2001年底,在小区(小区名在本报道中略)里装修并于次年春节前入住。其间共有几次见到一高个女保洁员在我们楼道搞卫生。入住后在小区里也见到过几次。后听说该女同志姓于,但不知其名。近两年来没怎么见到其在小区里工作。最近听说该保洁员离开物业公司,并正在与一公司处理劳动争议。以上所述属实,特此证明。
写完这段严谨的文字后,李教授郑重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正因为有了李教授的证词,于海美诉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在鼓楼区劳动仲裁委顺利立案。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暂未作出反应。
如何解决证人不作证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律师在调查中的正常取证工作常常遇到困难,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大都不愿配合,生怕自己的言行招来是非。不仅仅是在民事方面,刑事案件方面,警察向知情者取证时也不那么容易,一些当事人害怕遭受报复。这导致一些案件的真相难以查明,一些人的损失也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赔偿。
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只规定了是义务,仍缺少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承担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也缺乏对证人保护的措施。这种现象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不利的。
徐军律师认为,除了要呼吁,在立法上要完善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和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之外,法律应当明确增加给予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规定。对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明确规定补偿标准。
当然如何解决证人不作证问题,不仅仅是立法需要完善,也需要公民维护法律公平的勇气。今天你不为别人作证,又怎么能希望明天别人给你作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