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一时疏忽,储户对金融业务的无知,都可能导致信用卡客户的资金损失。一储户不知卡折并用但密码相对独立,存折密码修改后,账户上12万资金被人用银行卡和原密码盗走。那么,客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银行是否担责?
江苏镇江一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卡折并用储蓄业务后,银行未告知储蓄卡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后来储户密码泄露后,为保证账户资金安全申请银行修改密码,银行为储户仅仅办理了存折密码修改。但在存折密码修改后,账户上的钱被人用储蓄卡和原密码盗取了12万。6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对储蓄卡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未对储户尽说明义务,赔偿储户损失4.8万元。其余损失由储户自行承担。
密码修改后储户资金蒸发12万
在丹阳支行为胡丽莎修改了取款密码不久,其账户上的12万余元被他人用胡丽莎的储蓄卡,通过异地建设银行柜面及自动取款机分4次取走。
2005年3月7日,为了和一外地新客户结算方便,江苏省丹阳市的个体工商户胡丽莎与一新客户商议在银行申请开户办理卡折并用的储蓄业务。当天上午10时33分左右,胡丽莎与该客户一起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以下简称丹阳支行)辖下的四牌楼分理处,申请开户并存款540元,开户名胡丽莎,账号:1306549980110026011,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其密码由客户代为设定。
丹阳支行当即为胡丽莎办理了卡折并用的储蓄业务,并将存折及相应的储蓄卡交给胡丽莎。不知道是工作人员疏忽还是出于其他什么原因,银行没有按照常规和胡丽莎签订书面的申领储蓄卡协议。卡折办好后,新客户随手拿起看了看卡折,并抄下了银行卡的账号。
同日中午,胡丽莎将12万元现金存入该账号。这时,胡丽莎突然想起上午设置取款密码时,新客户的可疑举动,所以她在办理存款的同时,向丹阳支行申请修改密码。同日12时23分左右,丹阳支行为胡丽莎的存折修改了取款密码。
存折的密码修改了,胡丽莎以为资金安全了。
在丹阳支行为胡丽莎修改了取款密码不久,其账户上的12万余元被他人用胡丽莎的储蓄卡,通过异地建设银行柜面及自动取款机分4次取走。
事发后,胡丽莎才发现相关储蓄卡已经被客户掉包,估计就是那个新客户在抄银行卡账号时,使用障眼法和掉包计把银行卡换走了。取款人使用的取款密码是胡丽莎初开户时设置的密码。
胡丽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是,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未有结果。
起诉银行对存款被盗担全责
胡丽莎认为自己卡上的钱被盗取,是银行没有尽到责任。她认为银行应对其12万余元存款被他人取走承担全部责任。
胡丽莎认为,明明自己申请修改了账户的密码,那个客户又是怎么用老密码取款的呢?
她经过了解得知,那个卡的密码,银行方面根本就没有修改。
胡丽莎认为自己卡上的钱被盗取,是银行没有尽到责任。她认为银行应对其12万余元存款被他人取走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胡丽莎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丹阳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胡丽莎在丹阳支行处开立卡折并用的储蓄账户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依法有效存在。储蓄卡是一种取款工具,对储蓄卡设置取款密码只是一种附加的安全措施,作为合法持有人的胡丽莎应当妥善保管储蓄卡和取款密码。胡丽莎在申请开户时由他人代设密码,此后又未妥善保管好储蓄卡,致使储蓄卡被掉包,取款密码被他人知晓,从而造成存款损失,胡丽莎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丹阳支行在向胡丽莎发放储蓄卡时未与胡丽莎签订书面的申领合约,也未告知胡丽莎储蓄卡密码的设置和修改特点,并且在胡丽莎存入大额款项并申请修改存款账户取款密码的情况下,又未对存折和储蓄卡取款密码设置和修改特点尽到说明或提示义务,导致胡丽莎不知晓储蓄卡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的特点,亦不能及时发现储蓄卡被掉包而采取措施防止存款被盗取,对此丹阳支行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胡丽莎要求丹阳支行赔偿损失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中4.8万元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丹阳支行应赔偿胡丽莎存款损失4.8万元,此款由丹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丽莎。
二、驳回胡丽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0元,其他诉讼费1400元,合计5310元,由胡丽莎负担3186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负担2124元。
终审判决储户银行都要买单
2007年6月2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丹阳支行负担。
判决下达后,丹阳支行不服判决,于2007年5月9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认为:胡丽莎12万余元的存款被他人取走,是由于其未能保管好储蓄卡及取款密码造成的;原审法院认定丹阳支行未履行对存折和储蓄卡密码的设置和修改的告知义务,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胡丽莎在申请修改密码时,仅选择了账号的内容,而未选择储蓄卡的内容,这说明胡丽莎是明知存折和储蓄卡的密码是相对独立的。因此认为胡丽莎12万余元存款被他人取走,胡丽莎自己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胡丽莎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胡丽莎答辩称:其申请修改的是1306549980110026011账号密码,修改密码后,该账户上的钱就不能凭修改前的密码支取。而事实上,胡丽莎的12万余元的存款是在其申请修改密码后被他人凭借修改前的旧密码取走的;她当初在设立密码时仅设立了一个密码,在申请修改密码时,丹阳支行并未告知其必须同时修改两处密码,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胡丽莎还认为修改密码类似存折申请挂失,银行应对整个账户进行止付处理,但事实上丹阳支行并未作账户的止付处理。因此胡丽莎认为丹阳支行应对其12万余元存款被他人取走承担全部责任。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丽莎与丹阳支行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有效。
丹阳支行为胡丽莎办理的卡折并用储蓄业务,具有储蓄卡取款密码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客户在申请修改存折取款密码时所对应储蓄卡的取款密码并不当然随之作相应修改的特点。由于丹阳支行在胡丽莎申请办理开户和修改密码业务时,未告知胡丽莎该卡折并用储蓄业务的密码设置特点,并且在胡丽莎存入大额款项并申请修改存款账户取款密码的情况下,又未对存折和储蓄卡取款密码设置和修改特点尽到说明或提示义务,导致胡丽莎不知晓储蓄卡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的特点,亦不能及时发现储蓄卡被掉包而采取措施防止存款被盗取,对此丹阳支行应对胡丽莎12万余元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损失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胡丽莎作为储蓄卡合法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储蓄卡和取款密码。由于胡丽莎在申请开户时由他人代设储蓄卡密码,此后又未妥善保管好储蓄卡,致使储蓄卡被他人掉包,卡上12万余元存款被他人盗取,对其损失,胡丽莎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丹阳支行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2007年6月2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丹阳支行负担。
怎样安全使用信用卡
切勿将个人信息资料轻易交予他人,不要轻易向任何人提供卡号、密码等信息资料,银行工作人员绝不会索要客户密码。
不要在网上随意填写个人重要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填写网络问卷等手段来骗取客户相关资料。要养成定期对账的好习惯,一旦发现账款不符和来历不明的项目要及时查询。
特别提醒持卡者,在操作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的帮助,尤其不要泄露你的密码。
若发现信用卡遗失、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及时冻结卡内的资金。
无论进行何种交易,一定要注意身后有无陌生人,输密码时尽量用左手遮挡,动作要快,以防止密码被人窥视。密码最好设置得复杂一点,不使用银行提供的初始密码,最好不要用生日等易被猜到的数字。同时还要注意机器设备是否有异常,是否有可疑附加物等,尽量不要在路边光线昏暗的自动取款机上操作,不在网吧或单位的电脑上进行任何交易。不要随意丢掉ATM机等机器设备吐出的回单。不要将银行卡与密码资料和身份证放在一起,以避免一旦信用卡遗失而遭他人冒用。信用卡不要轻易借给别人,如非要出借,回来后也要将密码改掉。
在ATM机上提款或在商场POS机上刷卡消费时,凡发现机器设备出入口有可疑装置,要及时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案,以防不法分子利用上面的信息制作伪卡。
此外申请银行账户短信通知服务也是一种比较积极的保护方法。在使用银行卡遇到故障时,不要急于离开,如果是正常吞卡,机器会打出吞卡凭条,持卡人可持凭条到银行取回银行卡。(佳木 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