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古训在今天被重新排列组合。欠债要不到就杀人,但不是杀债主,是自杀。据报道,在多次向开发商索要工钱未果后,河北省景县一个工头服毒自杀,家属将其尸体抬到开发商家中抗议。
(《新京报》7月22日)近年来,农民工以自杀相威胁讨薪或者讨薪未果后自杀的事件,已不是少数,有学者把这种“自杀性”讨薪称为“为权利而自杀”。很多时评也就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发表评论。但问题是,“为权利而自杀”,或者说自杀性讨薪,算是一种维权吗?
以自杀为威胁手段讨薪,债务人仍然只有还债的义务,并没有因此增加受这种手段而积极保护讨薪者生命的义务。至于讨薪追债未果后自杀,这也只是一种事实上而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而对债主追究债务之外的更多责任。从法律上讲,只有讨薪者和欠薪者,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值得同情者和应该谴责方。
但是,“为权利而自杀”,特别是农民工的自杀性讨薪,在转型时期,并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上面对于自杀性讨薪是否是维权行为的分析,看起来似乎冷酷无情,流露出一种法律逻辑的傲慢和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其实,恰恰相反,冷静分析的目的,正是基于一种由于更深层次的社会关怀所带来的忧虑:在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上,如果不慎重使用“维权”及其背后的同情心和道德感,可能会对自杀性讨薪无形中构成某种道义上的支援和鼓励。
自2000年出现“农民工全城围堵工头”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农民工绑架工头讨薪”、“农民工以跳楼威胁讨薪”等新闻层出不穷,非理性程度越来越高,离真正的、受法律保护的“维权”也越来越远。极端地说,凡是正常途径讨薪维权的,很难见诸报端;大凡被报道的,许多不属于法律上的维权行为。这些行为背后的本意,是希望引起社会关注、造成巨大影响,从而追回欠薪。
但是,这种把希望寄托于“青天”和“媒体”,不惜以自杀来引起关注的想法,即使值得同情,也绝对不能鼓励。比工资更宝贵的是人的生命。而“为权利而自杀”不仅不是维权,反而有可能构成犯罪。依靠法律和制度来最终解决“欠债还钱”,不管在现阶段运行得多么缓慢,这个轨道始终是不能脱离的。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综合考虑舆论导向的“双刃性”,克制一时的道德激愤,真正负责任地去为农民工着想,不能提供任何“为权利而自杀”的暗示。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如果“维权”话语的正当性和同情心的过度表达在无形中对农民工的“自杀性”讨薪形成鼓励,那么这一点,恰恰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车浩(北京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