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学院两名在校大学生小林、小杨,因酗酒吵架进而发生争斗,小杨被殴摔倒在地后,成了一名植物人。事发时,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发后也没派人送伤者去医院。12日,武夷山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小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判决小林承担92万元总赔偿款的80%;学校则承担总赔偿款的20%。
小林与小杨都是福建某学院的学生,小林是该学院2003级建筑系学生,小杨则是该学院2005级计算机系学生,平时两人并不相识。2006年5月26日晚,小林与几位同班同学,到校外唱歌喝酒,11点多,回到校园后又到学生宿舍前的超市买酒喝。此时,小杨也正与几位同学在附近喝酒。
27日凌晨,两拨人喝得酒酣耳热,因嫌对方喝酒说话大声,发生了争吵并相互推搡,被劝开后,双方都准备离开时,小杨说“你们给我记住”,小林听到后火冒三丈,一边说“你再给我说一遍试试”,一边冲向小杨,朝小杨的面部就是一拳,小杨当即后脑着地倒下,小林对倒下的小杨又是一阵殴打。之后,小杨被送往医院抢救。
小杨至今未醒,还在住院治疗。案发后没多久,小林到学校保卫科自首。事发后,小林家人筹款30万元赔偿给小杨家人,学院也已垫付了三十余万元的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因喝酒与他人发生争执争吵,用拳、脚将将小杨殴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小林是在校生,平时表现较好,主观上没有致小杨一级伤残的故意,有自首行为等情况,法院对小林作出了判缓的决定。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大学与中小学相比,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有所减轻,但大学毕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场所,大学仍应对校园内的学生尽到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
经查明,在2006年5月26日晚11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学生在该学院学生宿舍前长时间酗酒、吵闹,校方有关部门一直没有采取措施,表明该学院虽有制定相关制度但没有落实,间接致该伤害事件的发生;且本案事故发生后,小杨也是由其他学生送往医院的,足以说明校方未尽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应对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友直 玉萍 荣富 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