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5年5月,阿祝在歌舞厅认识了比他小9岁的小芬,相处一段时间后,阿祝有一天突然对小芬提出结婚请求。小芬觉得双方性格不合,仔细考虑一番后拒绝了。
2005年10月7日,没有死心的阿祝,竟踢小芬小腹,致其小腹内黄体破裂而昏迷住院。
事后,阿祝又找到小芬道歉,同时承担全部医药费,并承诺会一直对小芬好,小芬也就原谅了,两人继续交往。
期间,阿祝经常提出结婚要求,小芬没有拒绝也没有答应。想起自己恋爱每每受挫,阿祝觉得自己应该使点手段。2006年3月的一天,他邀请小芬一起喝酒,不胜酒力的小芬哪知道这是阿祝早已布下的陷阱。等小芬醒来时,她才知道,阿祝偷偷拍下了她的裸照。阿祝拿着裸照找小芬,以在网上散布裸照要挟小芬必须跟他结婚。
迫于无奈,把名誉看得很重的小芬于去年4月29日与阿祝登记结婚。婚后的阿祝对小芬并不好,小芬不得已在当年9月逃离阿祝的住处,并分居至今。期间,阿祝还找到小芬,最后小芬报警,但派出所认为这是家务事,小芬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小芬提供了医院病历穴证明遭阿祝殴打后的治疗雪、阿祝亲笔写的保证书穴证明阿祝确实毒打过她雪以及阿祝偷拍的裸照。
阿祝则辩解,他与小芬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殴打小芬是因为她拒婚,一时失控。偷拍裸照只是吓唬小芬,并没有在网上公布。因此,不同意撤销与小芬的婚姻。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祝在结婚登记前因求婚不成殴打小芬使其受伤住院,未建立起结婚的感情基础。为达到与小芬结婚的目的,又趁小芬酒醉拍摄了她的裸照,并以散布所拍裸照相要挟,要求小芬与其结婚。小芬虽违心与阿祝登记结婚,但这一登记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同时,阿祝与小芬共同生活未满一年,有权利提出解除婚姻登记。小芬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