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先生开车一路狂奔。快到朝阳北路青年路口时,李先生照例放慢了速度。“前方有‘雷区’还是小心为妙!”李先生嘴里嘀咕着。因为去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对社会公布,朝阳辖区内新增30台“电子眼”,朝阳北路青年路口西向东方向赫然位列其中。
捷达顺利地通过路口,“警报解除”。
李先生思忖着:公布“电子眼”到底是好是坏?
当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听完李先生这段亲身经历后明确表示,自从各地陆续公布“电子眼”的具体方位后,每天类似的情景都在大街小巷频繁上演,有的侥幸没事,有的车毁人亡。
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电子眼”所拍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监控记录资料已经明确作为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的依据。
“最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电子眼’都没有公布具体的位置。”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随后,有部分专家和机动车司机质疑交警部门进行“隐蔽执法”、“不尊重司机的知情权”。
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执法和执法的透明度,近几年来,各地纷纷公布“电子眼”的具体位置。
2005年2月14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人民交通出版社共同出版的《1039北京交通导航》一书首次公布了北京市50余处“电子眼”的“藏身之所”。
2006年7月31日,重庆公安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了主城区103个“电子眼”、35处“电子警察”和140余处“移动摄像执法点”。
2007年5月14日,长沙公安交管部门对遍布全市主要路口的600个“电子眼”进行了公布。
按照监控设备设置的一般要求,“电子眼”一般设置在省际、市际卡口,危险路段,事故以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
“电子眼”位置的公布,一方面的确降低了这些危险路口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确保了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为部分司机提供了一幅规避执法的地图。“电子眼”的公布,初衷是善意地提醒司机们哪里不能超速、哪里不能闯红灯、哪里不能改道行驶。但是“被歪嘴和尚念错了经”。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无异于告诉司机们哪里可以超速、哪里可以闯红灯、哪里可以改道行驶。
“‘电子眼’处小心翼翼,过了立刻一脚油门,这样会造成其他路段交通事故的大幅上升。”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与部分司机本身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漠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这位负责人建议,针对此类新问题的出现,各地应该在公布“电子眼”时按照“点线结合”、“明暗结合”的原则,比如一条长达2公里的路段都属于危险路段,可以公布这个路段设有“电子眼”,但并不明确具体位置,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出现的新问题。(记者 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