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杨丙岑利用其在单位分管科技、信贷工作等职务之便,在设备、基建项目招标、工程款结算和贷款审批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65.1万元、购物券1.2万元及手机等物品。7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被告人杨丙岑1954年出生,1995年至1999年任河南省西峡县科技副县长,2000年元月至案发任南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副处级)。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丙岑的犯罪事实多达11起。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2003年7月,南阳市商业银行准备招标购买数据异地备份光盘库设备,何某以郑州捷维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准备参加竞标,让杨丙岑从中帮忙,并许诺如中标将给其好处费。商行在发放邀标通知书前杨丙岑用电话向何某透露了商行准备购买光盘库的型号,使郑州捷维斯公司得以向北京JVC总代理公司申请价格保护,取得了该型号光盘库的最低价格保护。在杨丙岑的帮助下,郑州捷维斯公司在商行该项目竞标中顺利中标。为感谢杨丙岑在招投标、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给予的照顾及进一步扩大业务,何某先后送给杨30万元现金,此后在杨的关照下,何某又以上海戴盟公司的名义竞得光盘库等业务。
2000年下半年,山东中创软件工程公司准备参加南阳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处理系统项目竞标,郑州中创公司经理吴某为帮助山东中创公司承揽该项目和催要工程款,于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先后四次送给主管该项目招标和工程结算工作的杨丙岑现金14万元、购物券1万元。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还指控,2003年至2006年,杨丙岑在南阳商业银行下属支行及营业网点装修工程、电脑、打印设备招标,申请贷款,银行承兑业务中收受南阳市盛保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得实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汇融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恒业家电有限公司等单位的18.1万元现金、2000元购物券及手机等物品。2006年4、5月份,下属支行行长常某为让杨丙岑在干部调整时从中帮忙,送给杨丙岑现金三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丙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南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手机等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杨丙岑的刑事责任。
庭审共进行5个小时,庭审中公诉机关首次采用多媒体系统播放检察机关讯问及杨丙岑的供述录像。(作者 曹萌 王干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