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有关部门近期正考虑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击日益严重的“驾车碰瓷”。今后,警方在抓获驾驶汽车“碰瓷”的嫌疑人后,将重点审查其作案时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的危险行为,检察院则可能以该罪名对其提出公诉。
“快处”之后碰瓷诈保可能更多
自本月1日“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之后,市民和保险公司关于碰瓷、诈保的担心一直没有停止。由于“快速处理”时无须交警到场,普通司机即使面对比较可疑的事故,也很难明确质疑其中有诈。而且对于多数被“碰”司机来说,一般都有某些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通常也不愿交警到场处理,宁肯吃个哑巴亏,这也给碰瓷者提供了一些便利。
记者从市交管部门了解到,“驾车碰瓷”案件从2003、2004年起逐渐增加,为此交管局与各保险公司搭建了信息共享平台,接到事故报警后,将驾驶员和车辆信息录入,定期检索,并互相通报存在“碰瓷”迹象的车辆和驾驶员情况。“快处办法”实施之后,这一平台的运作将更为频繁。
3个月连发5起事故将入“黑名单”
据交管局事故处透露,目前,只要在3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交通事故,司机的姓名将被列入“碰瓷”黑名单,警方将对其行为严密监控。交警和刑警会共同利用这一名单,对不法人员实施打击。“黑名单里可能会有个别人是被冤枉的,如某位新手实在太‘潮’或一辆单位的公车被很多人使用,谁都不爱惜,也可能短期内发生多起事故,但这种现象毕竟非常罕见,而且事故频发的状态也不会一直持续下去。”警方表示,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被列入黑名单的人或车解除了嫌疑,民警自然不会再追究。
“碰瓷”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等地已有法院用这一罪名对碰瓷者定罪。“如果今后真的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碰瓷者定罪,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应该会更加强有力地保护守法市民的安全和公共安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张起淮对记者说。据介绍,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至少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在法院多以“敲诈勒索罪”处刑,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但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也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起淮说,碰瓷的目的虽然是为了钱财,但从手段上看已经足以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构成人身安全威胁。“作案时,犯罪分子要用车去撞对方的车,如果没掌握好速度,一下撞翻了对方的车,或者撞击对方车后,又影响到了周围的行人和骑车人,完全可能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同时,这也必然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威胁。这些都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记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