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记者采访了廖仲林,他告诉记者,“我也曾因为他们对待工人态度粗鲁而向他们提出过警告,但是作用很小,我还是会经常接到工人的投诉。对于约翰迪尔公司和TRA公司的员工在语言上的侮辱行为,我在新加坡工作二十多年以及在中国工作的几年中都从未见到过如此严重的情况”。
“施工现场经常充斥着诸如bullshit(牛屎)、fucking(操)、sonofbitch(狗娘养的)这样的词语,他们还经常使用rats(老鼠)、fuckingfarmer(死农民)、assholes(混蛋)等词语来形容工人。虽然工人们听不懂,但是我们能听懂,每一次到施工现场检查都生一肚子气。他们觉得我们的工人素质低,就直接喊我们的工人为‘farmerworkers’(农民工人),我作为工程师的项目助理在工作中也被他们辱骂过,工人就更加可想而知了。”迈歌公司设计师张大镛向记者说。
同时他还叙述了这样一件事:2006年11月29日,我和公司的同事与约翰迪尔公司的AlanH.Fyfe以及TRA公司的工程监理StuartJeffery等八九个人,一起进行项目交接前的检查,工程监理StuartJeffery极其粗鲁,几乎每句话都带有辱骂的词语“shit”(屁话),并且几乎说每一句话时他都伸着胳膊用手指着我和我的同事的眼睛,当我们检查到卫生间时,他认为卫生间的工程做得不好,就当着众人的面,指着我说“Youbullshit!Youdidnothing(你,臭狗屎,你什么也没做)!”
“约翰迪尔公司作为全球500强的跨国企业,又是生产农用机械的公司,出现这种情况真是太不应该了。我在这次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一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张大镛告诉记者。
说到这,迈歌公司公共关系经理王浩补充到,“在谈到工程款的交接时,约翰迪尔公司的AlanH.Fyfe甚至说‘yourworkisshit,nowayyoucangetmoney(你的工作是狗屎,无论如何你拿不到钱)!’我在这次工程的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他们语言上的侮辱,给我的心里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因此,我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了一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两公司均未正面回应事实真实性
对于上述事情的真实性,约翰迪尔公司并未正面接受记者的采访,而在其答辩状中认为:约翰迪尔公司认为迈歌公司的三名人员所称的上述“侵权事实并不存在”。原因是三人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更谈不上所谓“侵权事实”对其造成了任何后果。
同时,约翰迪尔公司认为,StuartJeffery是TRA公司的员工,TRA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对于StuartJeffery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上述事宜,记者采访了TRA公司在此次工程中的负责人StuartJeffery,他的一位助理向记者表示:“以上三位工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向约翰迪尔公司提出的,而非向StuartJeffery本人提出的,所以目前为止,他不会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当记者再次向他提出确认事实时,StuartJeffery的助理以“收到法院传票,再对此事发表意见”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劳动者应该具有“体面劳动”意识
根据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他向记者谈到,中国员工在外国公司工作时受到语言甚至身体上侮辱的事件的确经常发生,尤其是一些外企公司的高管凌驾于员工之上,对员工缺乏起码的尊重。比如,对员工搜身、把女职工关在笼子里面、让职工下跪等情况,很多外资企业中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的确非常多,这种现象确实应该受到抨击的。
在这起案件中,三位起诉的员工与约翰迪尔公司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是三位员工所属公司与约翰迪尔公司事先建立的一个项目承揽关系,因此,三位员工与约翰迪尔公司之间存在的是民事关系中的劳务合同问题。即便如此,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也应该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这种尊重体现在很多方面,但是最起码应该尊重劳动者的人格,最低限度应该是不能对劳动者进行人格侮辱。如果三位员工提供的材料属实,那么该企业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规范的。对劳动者采取侮辱、谩骂、诽谤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民法通则,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后果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郭军认为,这些员工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他们有用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人格尊严的意识,无论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怎样,其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就是超出了基本生活保障之外,劳动者要求能够“体面劳动”,这也是我们所倡导的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体面劳动”是指在劳动者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等基本保障情况之下,还应该具有在劳动中获得尊严感和人生价值感。中国员工应该具有这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但是,在劳动者维权的过程之中还存在一个取证难的问题,很多中国工人在遭受侮辱时往往缺乏现场取证的意识,事后在起诉的过程中就会遭遇到诸多的难题,因此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张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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