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婆媳关系不和,婚后三十余年,夫妻感情恶化,最终劳燕分飞。7月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水生与被告朱银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水生与被告朱银花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4年农历2月24日举行婚礼,同年农历5月在安福县横龙人民公社(现为横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唱妇随,感情较好,并先后生育二男一女,一家幸福美满。唯一遗憾是婆媳关系不和,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原告多次劝解无效,无奈将媳妇带往工作地居住,婆媳分开后关系有所缓和。
2001年刘水生下岗返乡,朱银花随往又与婆婆共处一屋檐,不久,婆媳关系进一步激化,刘水生夹在中间劝解左右不是,老母骂其不孝,妻子怪其偏心。为此,夫妻关系也日趋紧张。2004年9月,因婆媳不和夫妻再次吵架,朱银花一怒外出近三年,直至2007年2月17日(除夕)才回家过春节,且不与刘水生共同生活,而与次子生活。刘水生见夫妻关系到此地步,于2007年5月11日,一纸诉状递交法院,坚决要求与朱银花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三十余年,儿女均已成家立业,本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白头偕老,但由于婆媳关系处理不当,致被告离家外出,两人分居达近三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庭审中被告也要求离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