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杨先生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杨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惊讶地发现,公司的工会主席坐在了他的对面被告席上。杨先生纳闷,工会主席照道理应该维护职工权益帮自己,怎么会代理公司跟他在法庭上较起了劲,他是否坐错了位置?
昨天,市总工会新闻发言人了解此事后态度很明确,工会主席代理公司出庭跟职工打劳动争议官司的行为不妥当。
法律专家则认为,工会主席没有权限在公堂上坐在职工的对立面,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
工会主席代理公司跟职工打官司
杨先生1995年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2006年2月中旬,公司因实行用工改革,通知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根据《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杨先生在公司单方面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否则就不给优惠政策。
在签订协议时,杨先生发现他没有获得一次性奖金,便向公司询问,公司称已经都算在一起了。杨先生对此难以理解,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之后,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奖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权单方制定内部规则,且《关于推行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是通过职代会讨论决定的,并予以张贴公示过,保证了劳动者的知情权。法院据此判杨先生败诉。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官司一槌定音,但有个疑问在杨先生和他的代理律师脑海里挥之不去,因为代理公司方出面的除了本市某劳动咨询保障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外,竟还有公司的工会主席唐先生。那么,工会主席代理公司出面打官司妥当吗?
法院有质疑但无法律具体规范
事实上,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就对公司方委托代理人唐先生的身份产生疑问,但没有获得结果。
在法院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唐先生均作为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诉讼,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系“公司员工”。
之后,法院也发现唐先生的另一身份实为该公司的工会主席。法院对此认为,工会主席代表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显然有悖立法宗旨。但由于法律对这方面规定比较模糊,法院最终没有取消唐先生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记者查阅《工会法》发现,工会的作用是:“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及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看来,工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应从缓和劳资对立,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出发,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总工会:代理资方与职工打官司不妥
不过,无论是《工会法》还是《中国工会章程》都没有明确规定,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不能代理公司出面打官司。
因此,这个问题成为业界的争论焦点。
市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对此态度很明确,工会主席代理公司跟职工打劳动争议官司,这种做法肯定不妥当。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单位存在问题,工会主席应该据理力争为职工说话,至于打官司则更应该坐准自己的位置。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存在缺点,工会主席应该向职工耐心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
这位新闻发言人还说,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有多种身份,比如还担当行政管理人员等,这个时候代理公司打官司,其身份就很难确定。
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工会必须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而不能代表或维护企业的行政方面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
法律专家:有违《工会法》精神
曾多年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明涛说,这种现象本市已多年未发生过,现在既然发生了,有探讨的必要。
廖律师认为,我国《工会法》中明文规定工会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而工会主席代理单位出庭跟职工打官司,是违反《工会法》立法精神的。事实上,工会主席没有权限跟职工站在对立面打劳动争议官司。在诉讼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法院应该谨慎对待。职工在维权过程中如果发现类似问题,可以起诉工会,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国炎认为,工会主席有没有单位一方的代理主体资格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那么,他是不可以帮单位打官司的。如果没签过这样的合同,以个人名义或者普通公民代理人身份帮单位打官司,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以公司员工名义出庭,则有双重身份的嫌疑,法院查实后应该要求当事人更换代理人。(记者 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