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宁阳县农行客户经理靳恩河贪污社保基金1000多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靳恩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靳恩河,原任中国农业银行宁阳县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2006年8月31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6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靳恩河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和经办社保基金的职务之便,采用销毁转帐支票、偷盖公章、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现金缴款回单和虚假进账单、对帐单等手段,先后31次骗取、窃取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宁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宁阳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等单位公款共计1160万元。案发前靳恩河归还190万元,案发后追缴款物150余万元,尚有800多万元被靳恩河挥霍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恩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及现金收取等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并进行挥霍,致使大量公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靳恩河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遂作出一审判决。(作者:刘国峰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