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抓小偷时致小偷轻伤,他被法院一审判处故意伤害罪,赔偿受害人8937.7元。2007年6月26日,任朝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认定自己无罪,并驳回一审判决。
14岁小偷左臂扭折
任朝阳今年31岁,是洛阳市涧西区一名下岗职工。2006年5月3日,14岁的刘伟(化名)在偷窃任朝阳的自行车时,被其当场抓获。任朝阳扭送刘伟至派出所过程中,刘伟左臂骨折,被鉴定为轻伤。
当年5月9日,刘伟父母报案称,刘伟受伤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鉴定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共计5008.40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06年8月30日,任朝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监视居住。刘伟盗窃行为属实,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因其未成年而不执行。
法院判决扭送者赔偿
2006年12月,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以伤害罪向涧西区人民法院对任朝阳提起公诉,刘伟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任朝阳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伟在被任朝阳扭送过程中,曾声称自己胳膊疼痛难忍,但任朝阳没有停止扭送动作,而且曾殴打刘伟面部。因此,任朝阳有伤害刘伟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任朝阳的代理律师杜鹏认为,任朝阳扭送盗窃违法人员刘伟符合该规定,虽然任朝阳的扭送行为和刘伟骨折有因果关系,但应是刘伟挣扎、两人合力所致,任朝阳在主观方面没有故意因素,应当认定为过失伤人。
2007年6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任朝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受害人8937.7元。
扭送者不服提起上诉
任朝阳不服法院一审判决。6月26日,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认定自己无罪,并驳回一审关于赔偿的判决。
杜鹏说,根据法律规定,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