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农业大学农学系副教授常某在兰州杀害博士妻段某血案引起的民事索赔案,常某的岳父母携1岁外孙向常某及其父母、“神汉”于某索赔22万余元。法院将合议后定期宣判。
常某在回兰州探亲期间,用兰州“神汉”于某做“法事”的刀将自己读博士的妻子段某残忍杀害,后常某因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免除刑事责任。但段某的父母认为,常某的父母在明知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不对儿子进行强制治疗,却请“神汉”在家为常某做“法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神汉”于某指使常某的母亲将做“法事”用的刀,放置在常某枕头下“避邪”。该行为不但没有起到祛病作用,反而使段某招来杀身之祸。段某的父母认为,被告具有严重的共同过错,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有关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22万余元。该案起诉后,法院认为并没有穷尽本案利害关系人,遂要求将常某的1岁儿子追加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双方
原告律师:“高知”父母请“神汉”应担责
当庭,被害人段某父母的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治国认为,2006年4月,常某伺候完妻子的月子回到中国农业大学后,出现严重的精神疾病,常某父母知道后,安排刚坐完月子的段某及常某的小姨去北京将其接回兰州。常某回家后,其父母没有及时带常某去医院接受科学治疗,而是请“神汉”于某做“法事”驱邪,搞封建迷信活动。
2006年6月28日晚,“神汉”于某做完“法事”后,将做“法事”用过的菜刀放置在常某的枕下“避邪”。6月29日凌晨1时许,常某用该菜刀将妻子连砍16刀,致其死亡。常某的父亲作为高级知识分子,母亲作为科研单位的干部,不但搞迷信活动,还将菜刀放置在一个精神病人的枕下,为常某杀害妻子提供了便利条件,直接导致常某杀害妻子的行为发生。几被告具有严重的共同过错,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被告律师:被害人段某也有过错
常某父母的委托代理人——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力认为,首先,被害人段某在去北京之前就知道丈夫的病情,她接回丈夫后就应当及时带丈夫去治疗,可她却没有这么做,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其次,“神汉”在家做“法事”,并将菜刀放在常某枕下,这都是段某在家时做的,段某作为监护人,晚上与丈夫同在一房时,面对可以致命的刀具,应该采取保护措施。因此,段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且对“神汉”做“法事”的事实和行为予以默许,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对于段某的死,其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侵权结果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外,法律规定对侵权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应是共同的侵权行为,而本案中,常某父母的行为并非共同侵权。因此,常某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神汉”律师:
“作法”与段某之死无因果关系
“神汉”于某的委托代理人——甘肃恺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善明认为,当时,常某的母亲通过别人请于某去做“法事”,说常某脾气暴躁,夫妻之间常为琐事争吵,可能是中了邪,希望“法事”能为常某及其家庭祈求平安。于某当时并不知道常某患有精神病,做“法事”时,常某很正常,其言谈举止和正常人没有区别。将菜刀放置在常某的枕下是常某的母亲所为,于某并没有指使。
李善明认为,于某的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段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