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原告齐和生(化名)在被告开设的家乐福中山公园店购买了七包红提水果,单价为每公斤人民币59.60元,总计价款人民币407.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物品名为“进口红富士”且总价为人民币407.60元的收银条,每包的价格分别单列。该红提包装袋上标明“PRODUCE OF CHILE”。原告将有此英文内容包装代提供给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经翻译,其意思应为:智利的产品。该包装袋上带有条形码的标签系被告所粘贴,标签上注明“进口红富士、单价59.60元/KG”等,每包所对应的价格与收银条上分列的价格相对应。原告购买当日,家乐福中山公园店商场在出售红提的摊位处夹有一块塑料货牌,上面标有:“红提、29.80元/斤、产地.美国”的字样。故原告以被告商场出售红提的中文货牌与包装袋上标明的产地不符构成欺诈消费者为由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407.60元;并按购货款一倍赔偿原告人民币407.60元。阎家明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