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
考虑到常向阳的户口、工作单位、常住地属东岳分局管辖,而且走失后的存款被取都发生在这里。2007年3月1日,李玉珍书面申请东岳公安分局立案查找儿子的下落。
3月14日,东岳分局答复“不予立案”,告知“常向阳走失,存折被盗取,不属本局管辖,没有犯罪事实”。
“录像上第一个貌似向阳,取款记录上又签有‘常向阳’的名字,这就是说向阳很可能和他们在一起,查一查这三个人到底是谁,不就能知道向阳的去向吗?他们为什么就不能查查呢?”老人气愤地说。
“问问质量部就清楚了,干吗非得让警方来查?”记者问。
“质量部只承认取钱的事,其他一概不说;录像上又是三个人一块取走的钱,而且有刻意伪装的迹象,我没法不怀疑向阳可能遭遇不测。可警方就是不告诉我向阳在不在其中,除了不立案,其他什么都不说。”老人急得哭出了声。
3月16日,老人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又一次找到十堰市公安局,“一位科长了解情况后告诉我,先查找人的下落,追回钱款的事缓一步,还在我的申请材料上批示立案。”李玉珍似乎看到一点希望,然而希望瞬间即逝。“东岳分局一位科长来取立案批示,谁知两位科长见面谈了一个小时,又说不立案了,东岳的科长还一把撕掉了批示。”对此,李玉珍不能接受,百思不得其解:答复立案,又为什么变卦?
对于“不予立案”,李玉珍向公安机关连续写了三份申请希望立案,并提出复议申请。对于管辖问题,她质疑,“常向阳出走第二天就在公司对面的张湾储蓄所取钱,说明他的活动范围就在市内,而且市局已经安排在东岳分局报案,怎么能说不属他们管辖?”对于取款不属犯罪之说,她认为“工资应属私有财产,单位从员工工资卡上秘密盗取存款怎么就不属犯罪?”她始终理解不了东岳分局的受理结果,“我并不是要追钱,就是想通过查钱来找回儿子。”
3月26日,东岳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依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且不属东岳分局管辖”。
“简单问题复杂了”
那么,这一笔款是否是三个人共同取走?
记者电话联系到查看录像的两位警官,一位以“上级有规定,不能接受采访”谢绝了记者,另一位则称:“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6月6日,记者找到东岳分局向办理此案的法制科黄科长了解情况。关于常向阳失踪报案,黄科长这样解释,走失人口报案,公安机关应首先备案,而不能直接立案,只有查清是被绑架、杀害、拐卖等等原因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不立案侦查,又如何查清失踪原因?”对记者的提问,黄科长没有正面回答,一再强调“常向阳从郧县家中出走,应属郧县公安局管辖”。
至于存款被盗取不予立案,黄科长阐明两点,一是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质量部取钱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而且不是秘密窃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张湾储蓄所亦不属该局管辖。“质量部说取款之前已经告知李玉珍要从临时工资卡上取钱补发工资,他们也承认从银行取走常向阳钱的事。如果他们不承认,那就可能涉及信用卡或其他诈骗,我们才有可能立案。”
“这是在撒谎,我根本就不知道质量部取钱,事先没人告诉我,报案后他们才说的。”李玉珍说。
“质量部取钱时没有告诉李玉珍。”商用车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此事的工会闻主席这样向记者证实。
对此,黄科长解释,质量部取钱征不征得李玉珍的同意,与盗窃并无直接关系,因为质量部派人从工资卡上取钱,一部分补发工资,剩余的留在质量部,受指派取钱的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盗窃罪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我们没有依据立案”。
“如果不信任我们,她可以到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也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解决盗款问题。”黄科长说她已经向李玉珍提出这个建议。
“公安机关只要一查就马上能查清,为什么要费这么多事?为什么非得把一个简单的问题搞得如此复杂?”老人喃喃地说。
采访中,黄科长还告诉记者,他和李玉珍沟通过好多次,但得不到她的理解。“李玉珍怀疑有人把她儿子绑走,但没有证据就是无端的猜疑。”他希望李玉珍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也希望记者能给老人做个解释沟通工作。
“如果有证据还用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吗?”李玉珍疑惑地问。
记者无言以对,只能默默地听她低语哽咽。(党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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