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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衣也能拍成裸体 红外照相机成色狼偷拍新武器
2007年06月18日 14:58 来源:新民晚报

  “偷拍”,是令所有女性深恶痛绝的劣行。

  “色狼”以前常躲在更衣室、卫生间角落,贪婪地按动快门;如今,他们竟然大摇大摆走上街,随手举起相机,就可拍到一张“裸照”。

  也许,“色狼”就在你身边,你却浑然不觉。不经意间,你的“裸照”已留在了他的相机里。几天后,你可能发现,自己居然成了黄色网站上的“女明星”。

  这一切,只因“色狼”有了“高科技武器”——红外透视照相机。快门一按,女性身上的衣服顿时变成了“皇帝的新装”。尤其是即将到来的炎夏,正是“色狼”猖獗的时候。

  不少网站有街头透视照片

  不少网站有街头透视照片,不少被偷拍的女性,完全不知道自己已成为“色狼”的目标。“太可怕了!说不定哪天轮到我。”几天前,白领林小姐在网上看到一组“春光照”,连呼惊险。因为照片里的马路,正是她上下班的必经之路。照片里,几个女孩近乎全裸地走在大街上。

  “有的网站还有视频,都很清楚。看到那些可怕的画面,我两天没敢出门。每次逛街,都感觉自己好像没穿衣服一样,没有任何隐私和安全感。”事隔多日,林小姐仍心有余悸。

  呆在家里居然也被偷拍了

  马小姐更郁闷,她没上街,乖乖呆在家里,居然也被偷拍了,相关视频链接被挂到了网上。“深更半夜换衣服前,我特地关了灯,做足防范措施。没想到还是……”她已向警方报案。案子还没破,但有她“裸照”的网络视频点击率正节节攀升。

  高科技红外照相机有另一个功能——夜视,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我估计,‘色狼’很可能躲在对面那幢楼里,我们整幢楼都被拍了。”马小姐的楼上楼下,好几户人家不幸成了“色狼”的猎物。

  “这种偷拍设备,听说国内没货,‘色狼’怎么买得到呢?”她不解地问。

  包“透”包“清”,无效退货

  在淘宝网和易趣网上输入“红外透视镜”,分别有45条和33条店铺记录,或卖“红外滤镜”,或卖带有“红外透视和夜拍”功能的“整机”,照相机、摄像机、手机,都有。

  有的甚至堂而皇之地宣称“穿着衣服也能拍出裸体”。记者拨通其中一卖家的电话。“放心,偷拍没效果,侬退给我。”他吹嘘道,“除了纯棉的衣服,涤纶、尼龙、丝绸,都可以穿透。”

  “对衣服的颜色有要求吗?黑色拍得出吗?”记者追问。“没问题,颜色深一点,照样透视得清清爽爽,只要不是纯棉料子。”

  他还推荐透视镜的其他“妙用”——穿透有色玻璃,让有色玻璃变成透明玻璃,房间里的“风景”一览无余。

  正聊到兴头上,卖家突然话锋一转。“我还是不建议偷拍,万一被发现了,很没面子的。如果真的想偷拍‘那个’,还不如到网上去下载全脱的图片,更加清晰。”

  一边“警告”,一边卖力介绍

  有卖家以“偷拍”为诱饵,也有卖家提出“严重警告”,一副正义凛然的姿态。“我们这个产品,关键看你怎么用,确实能透视,但我坚决反对你跑到街上去偷拍。”

  专卖红外线透镜的韩女士介绍起了产品的正当用途——夜景拍摄效果清晰,因为镜头在黑暗中仍可捕捉影像,拍到肉眼看不清的景物;在风光摄影中,能滤除大气雾霭的影响,拍远景效果好。

  韩女士透露,她卖的红外线滤镜,对相机有严格要求,必须品牌、型号都对路,而且带有夜视功能,才能用。

  “很划算,原价360元,如果诚心要,给你最低价,九折。”见记者一口答应,韩女士接着说:“当然,我刚才说的这些功能,很少能用到;大多数人买它,不是为了拍风景。”

  “偷拍是顾客的事,与我无关”

  我国禁止销售这类透视镜头,没有正规的生产和销售渠道。网上卖的这些产品,究竟是真是假?卖家们全都信誓旦旦地保证:“绝对是真货,而且全新。”

  它们从何而来?一名卖家介绍,红外线透视镜头大多是台湾代加工的产品,走私到上海,虽然进货数量很少,但保证质量。“这类镜头一般是74毫米,用得少,生产得也少,不少顾客都是冲着‘偷拍’来买的,大家显然对这个更感兴趣。”这名卖家坦言。韩女士则宣称,自己卖的镜头是日本原装,全进口,但说到进货渠道和生意好坏,她含糊其词,不愿多说。

  “卖这种镜头有风险吗?怕不怕?”听到记者的疑问,一名卖家若无其事回答:“红外滤镜,能偷拍,也能追求艺术效果,关键看买主的心态。与我无关,没责任,当然不怕。”

  偷拍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

  在我国,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使用特殊专业设备偷拍,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杨玉柱指出,公安机关随时监控各个网站,一旦发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这类视频资料,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迅速锁定IP地址,然后顺藤摸瓜,找到传播源头。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网站删除相关内容,网络监管部门可采用一定方式屏蔽,防止这些信息流传。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人或网站,可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偷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另外,销售偷拍器材的卖家,同样可能触犯刑法,并非像网络卖家所言,毫无责任。我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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