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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转会屡引发纠纷 巨额索赔折射劳动法盲区
2007年06月14日 06: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为一家国有大型航空运输企业,飞行员对于我们来说,是千金难买的稀缺资源。而且,被告还是我们培养出来的机长。他提出辞职要求,我们不是不能答应,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我们100万元的赔偿金。”6月11日上午,中国货运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政航空)诉本公司员工金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金先生1995年从部队飞行院校毕业后,来到当时刚刚组建的邮政航空从事飞行工作。1997年12月,他和邮政航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

  去年11月,金先生向邮政航空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认为,金先生在合同履行期内要求辞职,违反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公司违约金、培训费、赔偿金共计360万元。

  金先生认为,邮政航空是“漫天要价、毫无根据”,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邮政航空提出反诉,请求裁决金先生赔偿违约金、培训费以及经济损失等。

  今年3月底,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邮政航空为金先生办理专业资格档案转移手续,金先生向邮政航空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共计110多万元。对邮政航空提出的金先生还应支付100万元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邮政航空不服裁决,将金先生诉至法院。

  100万元赔偿金是如何算出来的

  邮政航空总经理关荣顺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问及“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赔偿金有何依据”?关荣顺解释:培养一个飞行员花费的时间与金钱是培养普通劳动者无法比拟的。金先生从一名普通的飞行员一步步成为副驾驶,去年5月成为机长。按照有关规定,成为机长必须有2700个小时的飞行记录,而这每个小时的花费都是非常昂贵的,包括燃油费、飞机折损费等等。公司培养他10多年,粗略计算,花费近百万元,但公司因为金先生辞职离开而遭受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金先生表示,并不认可邮政航空培养自己的花费。

  巨额索赔能阻止飞行员自由流动吗

  此案开庭前的5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同样因为机长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机长张某给付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招聘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90万元。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来,由于飞行员辞职或跳槽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这类纠纷一般都是飞行员要求解除和航空企业的劳动合同,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航空企业要求飞行员支付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和补偿金等等,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针对日益增多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纠纷,去年,民航总局联合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明确飞行员的“新东家”要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老东家”支付费用,跳槽飞行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将被禁止飞行。

  这个意见,被众多航空企业作为向提出辞职要求的飞行员的索赔依据。

  据了解,今年年初,国家民航总局对飞行员的飞行执照进行了改革,过去飞行员领取的都是限制性很强的地区性飞行执照,现在一律换发全国通用飞行驾驶执照。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此举目的就是鼓励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无论政策向何处倾斜,想要杜绝飞行员流动是不现实的。事实证明,即使闹上法院,也无法阻止飞行员合法辞职。

  对于大多数航空企业的飞行员来说,100万元赔偿金只不过是两三年的收入,“新东家”多半也会为这笔“转会费”买单。因此业内人士认为,航空公司靠高额索赔留住人才已经不大现实。关键是改革国有民航公司陈旧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空中飞行一线人才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实度。

  飞行员转会呼唤法律规范

  记者发现,在多数此类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都是怎么计算飞行员应该支付的费用。有部分飞行员认为,在自己为航空企业服务的时间内,已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财富,可以抵消一部分的培训费用,因此在离开时,不应该支付天价的赔偿金。

  在世界各国的劳动法里,均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目前正在审议中,根据草案规定,除有特殊服务期约定或商业秘密保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其目的旨在通过该规定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

  更多的业内人士认为,应该改变我国传统的飞行员培养模式。5月29日,南方航空公司对外透露,南方航空公司将向社会招收首批100名自费飞行员,两年学费近72万元。

  这是我国首次大规模进行飞行员市场化培养,学员将进入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毕业后获得飞行驾驶执照,直接分配到南航各飞行基地工作,但没有学历文凭证明。与委培飞行员必须终生服役不同,自费飞行员的服役年限是15年,合同期满就可以自由流动自主择业。

  随着飞行员来源的多样化,中国民航学院教授董念清认为,有必要对飞行员这个特殊职业群体进行规范,对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对航空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的、合理的规定。比如,作为劳动者,飞行员的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限制的范围有多大?飞行员辞职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何计算?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约一定要签“服务年限”,以确保飞行员劳动选择的自由。(王亦君)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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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状告飞行员违约败诉 巨额培训费"自掏"
·飞行员培养遇体制之困 民航总局鼓励到国外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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