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潭坝乡双河村农民沈鹏,因其年仅12岁的儿子盗窃别人家的钱财,他为了教育孩子,采取不法手段,用木棒击打孩子的头部,致孩子死亡。6月11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沈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12月20日下午,沈鹏接到其堂弟沈忠海的电话,告知其在该乡松坝小学上学儿子沈某某盗窃了他们家740元现金,沈鹏便让其堂弟沈忠海将其儿子沈某某带回家。为此,沈鹏非常生气,一个人在家喝了一斤多自酿的白酒。
当日下午5时许,沈鹏的儿子回家后,醉酒的沈鹏将其儿子叫进堂屋询问,因不满儿子的回答,他就从过道的门边拾起一根木棒,连续击打其儿子的头部致其倒地死亡。沈鹏见将儿子打倒在地,叫了几声又不见应答,自己也昏厥过去。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沈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鹏在知道自己的儿子犯错后,不冷静处理,却在醉酒后用粗暴的手段教育孩子,致其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鉴于其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其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沈鹏不服,提起上诉。(作者:许波 黄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