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知,要求所有的冷饮摊点交纳3558元的费用,统一新配冰柜及其他设施,如果不交钱购买新的设备,执法局就要取缔摊点。摊主认为,执法局的这种做法就是强行摊派,且新配的冰柜价格要高于市场价200元左右。执法局给出的解释是,这样做是为了美化市容,让冷饮摊点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6月12日《兰州晨报》)
城管执法局为了“刷出”一道亮丽风景线,去操这份“闲”心,让全区所有冰柜统一品牌,显然,这是将政府职责的“公权之手”含混地伸向冰柜厂商的营销中心,是将行政行为背离于行政执法程序,弄出的行而无据的“城管牌冰柜”的怪胎。
何以七里河区城管热衷于此呢?说白了,还是他们将为民谋益的服务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弄错了位,是职权范围与守责意识的思维错位。大小新旧冰柜实现“大统一”是否惠民了?被服务对象同意了吗?多出的200元差价是啥意思?这些都得先问问公权者所服务的对象。而“此城是我管,要咋管就咋管”的“主人情结”,必然与群众意愿相背离。
或许有人说七里河区推出的“城管牌冰柜”还是极端个案,但在我看来并非如此。我们暂且抛开常见诸媒体的“执法经济”、“交保护费后执罚”的案例不说,就在我们身边肉眼能视的范围内,便经常看到类似打着“美化××”的幌子,行着公权自肥之实的情形。这样的“美化”,是建立在行政监管部门与品牌商之间的“利益互动”的基础之上,其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背弃。
说到底,七里河区炮制出的“城管牌冰柜”事件,折射出的是监管部门违规将职能型部门“自变”为经营型部门。这种“自变”的主因不外乎是行政执法程序和组织监管路径上的不明晰、不公开、不公正。为此,我们亟待对城管执法权限的细则性规范,充分厘清城管的管理执法空间,让公仆与主人的身份尽快合理归位。(作者:周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