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河北农民刘超因盗窃14起,并且在高速公路上逆行15公里逃避警察抓捕,今天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刘超虽然19岁,但他有着超出年龄的老练和镇定。他刚出生10天时,父母便离异,他是在没有母爱的家庭中长大的。2004年8月,刘超就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10个月。出狱才一年多,他就又干起了“老本行”,而且一干就是14起。
2006年6月5日,刘超在河北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宏利五金制品厂内,盗窃他人五菱小客车一辆、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800元。经鉴定共价值29080元。
此后,刘超来到北京,分别在丰台区刘庄子、小井批发市场、丰西北里小区等地流窜作案。从2006年9月到12月,刘超总共盗窃了7辆面包车,现金以及手机、mp3、手表、服装、香烟、电视、电脑等物品,总价值达22万余元。仅2006年12月的一个月内,他就盗窃了6起。
2006年12月23日11时许,刘超在京驾驶盗窃所得的金杯车,为抗拒抓捕,撞断榆垡收费站栏杆,驾车闯入京开高速路逆行15公里。刘超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冲撞对其进行拦截的警车,造成两辆警车损坏。后被抓获。经鉴定上述损失共计4500余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刘超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刘超对法官说:“他们说我撞警车,其实是他们(警察)撞的我,不是我撞的他们。”当公诉人问他:你为什么逃跑?他说:“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抱着侥幸的心理,能逃就逃。”
在为自己辩护时,刘超老道地说:我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超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又为抗拒抓捕,驾驶机动车闯入高速公路的逆行车道,高速行驶10余公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数罪并罚。刘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刘超能够坦白公安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作者: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