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昨日广东省检察院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了近年来发生在广东省内的几起影响重大的渎职侵权犯罪案。
傅作庆命强拍厂房 国有资产损失百万
姓名:傅作庆
原职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罪行: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
获刑:三罪并罚获刑11年
51岁的傅作庆,原系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0年9月29日,苏某依据广东省高院判决,向省韶关市中院申请执行深圳市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等共计人民币1761.8562万元。韶关中院受理该案后,扣划了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2万元,查封了深圳市某建设公司位于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的厂房,并于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圳市某拍卖行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以抵偿上述欠款。
此时,广东某拍卖行公司总经理姚某获悉此拍卖信息后,为赚取该笔拍卖业务的巨额拍卖佣金,找到当时任韶关中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傅作庆疏通关系,后傅作庆指示该案执行人员撤销原拍卖委托,于2000年11月2日改委托由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对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厂房进行拍卖。
深圳市某建设公司得知韶关中院准备拍卖其厂房后,派人前往韶关中院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上述厂房,希望通过调解结案,并承诺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对于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的请求,执行庭庭长王某、书记员姜某制作了一份执行笔录,表示:同意暂停拍卖,但前提是深圳市某建设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当天汇款1000万元到执行庭账户。当天上午,深圳市某建设公司按要求将1000万元电汇到该院执行庭的专用账户,但傅作庆仍要求继续拍卖,致使深圳市某建设公司被迫于同年11月12日以人民币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自己的厂房,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因此获取了人民币280万元的佣金。
傅作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6年12月1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作庆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1年,受贿罪有期徒刑10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黄伟光被判无期
姓名:黄伟光
原职务:化州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干部
罪行:故意伤害罪
获刑:无期徒刑
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王维清与同案人黄×虾因涉嫌诈骗被事主发现,事主在群众的协助下将王、黄抓获,将两人移送化州市公安局鉴江派出所。11月4日,任职化州市公安局属下化州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干部的黄伟光,和化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机动中队政治指导员李翰宇被委派到北岸派出所协助办理此案。为逼取王维清的口供,黄伟光持警棍殴打王维清的背部。随后,黄伟光又采用警棍、脚踩王维清脚上的铁镣和踢打王维清的头、胸、背和腿等部位以及将王的头部撞向墙等手段,将王打致倒地昏迷,王被送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于同月14日死亡。
经广州市中院审理:黄伟光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逼取口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李朝锋放纵木贩子 阳春林区遭滥砍
姓名:李朝锋
原职务:阳春市林业局河口林业站站长
罪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获刑: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3年9月至2004年底,木贩子梁×绘等人在阳春市岗美镇多个林区内滥伐林木被举报,在岗美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时,时任阳春市林业局河口林业站站长的李朝锋为了其本人和林业站的利益,明知木贩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没有将案件移交,在收了罚款后放纵木贩子继续砍伐。致使林区被滥伐林木蓄积596.6347立方米,被滥伐幼树2446株。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检察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还发现李朝锋曾侵吞公款82600元和大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06年9月2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李朝锋有期徒刑4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8·7”兴宁矿难23名官员渎职落马
2005年8月7日,兴宁市大兴煤矿违反兴宁市政府停产整顿的禁令,擅自复产,导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两个月内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23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6人。除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外,其余21人已经由法院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作出有罪判决。(邬科 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