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4日,赵小程在浙江台州一小区内倒车撞死一名老人,随后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老人被撞倒后,被车反复前后碾压竟达5次!昨天上午黄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主赵小程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月31日《法制日报》)。
这个判决太荒唐了,无怪众多的网友质问法官“收了赵老板多少钱”!请看:对于反复碾压老人的行为,赵小程辩解说,自己是做建筑材料生意的,经常开车去工地,当时以为是碰到了垃圾桶,没有想到是行人。这样的辩词符合逻辑吗?符合常识吗?一个司机碰到了垃圾桶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停车,下车,把垃圾桶一脚踢一边去,然后继续开车走路!谁家的车也不是坦克,即使确实是一个垃圾桶,如果是连续五次而没有下车,除非他是一个疯汉!他明明知道是一个大活人被撞倒了,而故意要把这个人撞死,一了百了,这是肇事司机的潜规则而已。这是法院认定的“疏忽大意”吗?
另一个判决逻辑更是荒唐透顶:法院认定赵小程有“投案自首”情节。但黄岩警方是向全国发出网上通缉,最后才在黄岩一家宾馆里将正在吃饭的赵小程抓获的——一方是通缉所获,一方是投案自首认定,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混蛋逻辑?
报道中还提到,赵已经赔偿了55万给老人的家属。但是,无论赵小程说得天花乱坠,或者痛哭流涕悔过,或者老人家属多么宽容,或者是赔偿的钱多么可观,基本的事实能否认吗?基本的法律精神能不执行吗?如果赵小程最后真的仅仅被判三年,那么,全国的撞死人案件中的主角司机,统统可以用这个理由来愚弄法律,那就是以为遇到了垃圾桶,或者说以为碰上了一只死狗——荒谬不荒谬?
“台州倒车案”发生后,已经有众多专家提出很多证据支持“故意杀人”的说法。我作为一介平民,就只认“事实”这个道理——录像在此,如此判决,我想不通!(作者:李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