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海口首例狗吓人官司又起波澜,法院终审判决狗主人赔偿被狗吓倒的老人1万多元,经检察机关抗诉,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今天(30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此案。此案已经过一审、重审、终审,这已是诉讼双方第四次对簿公堂,老人到底是不是因为狗吓倒而摔伤,再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17日早晨7时左右,老罗在海口市海语花园二栋一楼电梯门前等候乘坐电梯。这时,李女士也带着其饲养的狗乘坐电梯下到一楼。当电梯门打开时,老罗看见狗后随即后退,最后摔倒在电梯门前左边的地上。
法院认为,李女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内养狗,又因管理不善,致使电梯门打开时,老罗看见狗后受到惊吓而后退摔倒,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女士应对狗致老罗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今年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海口中院再审。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中,如果李女士饲养的狗在电梯口确实咬了他人或者表现出了抓、扑、吠等惊吓了他人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它实施了致害举动,而根据老罗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当时,狗未有攻击或恐吓人的行为,而老罗本身系身患旧疾的老人,不能排除受伤的结果系因其自身身体条件所致。
今天下午,双方围绕着狗是否实施了致害行为等展开辩论。李女士坚持自己的狗没有过错,老罗的代理人称老罗庭述狗是“跳了出来”。
庭审最后,因双方在事实方面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没有成功。
作者: 纪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