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一种盛传于网络并快速流行于学生中的“死亡游戏”“惹”了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高级中学三名高一寄宿学生在游戏中发生争执,被告张某、陈某对原告任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由其监护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6年11月23日23时40分许,学校晚自习刚结束,任某回到宿舍准备休息。这时,同学张某、陈某将其从被窝里拉出来:“快起来,我们来玩‘死亡游戏’!”
在张某、陈某催促下,任某迫于无奈答应玩一次。何谓“死亡游戏”呢?它的玄妙又在哪呢?据了解,“死亡游戏”又称“梦幻三”,即一人用手紧勒住游戏人胸前位置,使其休克3至5秒,人在休克时可产生一种奇妙的幻觉。
由于宿舍同学的干预,张某、陈某第一次没有“成功”,两人余兴未尽建议再玩一次。任某被勒得难受,怎么也不同意。接着,三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今天得好好教训他一下。”张某给陈某使眼色,两人随即给了任某几巴掌,觉得不过瘾,又用脚在任某的头和身体踢起来,直到被同学们拉开,他们才停止疯狂的举动。
后经法医鉴定,任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事发后,任某父母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张某、陈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补课费、复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三万余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共同殴打原告致使其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三名学生作为被告学校住宿学生,学校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由于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学生在洗漱就寝期间没有教师监管,且学校对学生之间玩这种危险的游戏没有有效的制止和教育,故学校对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考虑原告系未成年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将对其学习、听力造成一定影响,遂判令两被告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27.31元,学校对前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丽琼 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