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再见,有空到我们家玩。”云南3个天真烂漫的孩子恋恋不舍地与陪他们“玩”了十多个小时的“叔叔”道别后,坐上了回家的中巴车。他们不知道,自己刚刚才脱离了“人质”的身份;他们更不知道,正是他们的天真无邪感动了绑匪,使其良心发现回心转意,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了3个孩子,并一路送他们上了回家的汽车。这与电影《宝贝计划》相似的情节在昆明真实再现。昨天,呈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件离奇的绑架案,法庭上,控辩双方为绑匪的行为性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指控,张某于1月27日驾驶租来的面包车邀约余某预谋绑架,次日19时30分,二人开车到呈贡县一小学附近,见到8岁的小朱、9岁的小杨和7岁的小段3个男孩后,便说要带他们去买鞭炮,将他们骗上了车,带到玉溪市区。然后,余某向小朱父亲索要15万元赎金。随后,二人又把孩子带到晋宁县大山上,由余某在山上看守孩子,张某返回玉溪,查看赎金是否到达银行账户。
由于张某和余某并没有使用暴力,3个天真的小孩直到被带到山上,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两位“叔叔”绑架。调皮的孩子们甚至还爬到余某的身上,与他开心嬉闹。此时,余某想到了自己的孩子:“如果我的孩子被人带走了,我会成什么样?”在矛盾与挣扎中,余某拿出矿泉水和糕点,给3个孩子吃,“叔叔,你也吃一点吧。”孩子们的天真无邪彻底击垮了余某的心理防线,打消了他心中的犯罪欲望,他决定放孩子们回家。因为担心孩子们太小,路上有危险,余某先一字一句让孩子们背熟了回家的路线,又还叮嘱年龄较大的小杨照顾两个同伴。最后,他掏出了身上仅存的20元钱,交给了孩子们。看着3个孩子上了回晋宁的车,余某才返回了山上。
云南呈贡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宣判。法庭认为两名被告人主观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被害人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张某在绑架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且系累犯,犯绑架罪,处以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另一案被处以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万元,两罪合并执行11年有期徒刑,处罚金6.5万元。余某在绑架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处以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