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只是为了“友情”配合航空公司完成飞机改装训练,并未签订什么培训协议,却不料现在成了被告,还被要求支付11万余元的培训费,今年45岁的赵先生大呼冤枉。记者今日获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要求被告赵先生赔偿培训费人民币11.6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4938元由原告春秋航空负担。
2006年8月,原告春秋航空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公开向社会招聘航空专业人才,被告赵先生曾前来应聘。由于当时赵任职于其他航空公司,故在赵先生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春秋航空出资为其提供A320转机型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如赵不能完成培训或参加培训后不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全额赔偿培训费。2005年4月至6月,赵参加了培训,培训费用共计11.64万元。现赵先生未能到春秋航空工作且无理拒付培训费,故起诉法院。
面对航空公司提交的培训协议,出庭应诉的赵先生立即要求对其中“乙方赵某某”的签名做笔记鉴定。赵先生辩称,2005年初他听说上海新成立一家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便与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4月他亲自前往公司实地了解情况,公司的接待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双方对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谈,最后赵先生提出需要回去后和家人商量再作决定。此时,被告的接待人员表示希望赵先生能留下来“帮公司一个忙”。原来,公司计划培训6名飞行员,但其中一人临时不能前来参加培训,公司一下子又找不到合适的人选,赵先生的出现无疑成了“救命稻草”,公司希望赵先生能配合完成飞机改装训练。
“当时我提出对公司了解不够,不能仅仅凭口头介绍就决定参加培训,”赵先生在法庭上陈述,“公司就建议我到培训基地问问其他参加培训的飞行员,这些培训人员都是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的,但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公司不与我签订该协议,而且今后公司也不会要求我做任何的赔偿。”
于是,在公司人员的一再承诺下,赵先生参加了春秋航空为期两个月的培训。2005年5月,赵先生辞去了原任职的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工作,并在培训结束后一直在家等待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但迟迟没有回音。无奈之下的赵先生只能于9月又去了其它航空公司上班。
“我希望原告遵守不要求收取任何费用的承诺,况且对我来说,是否取得这次培训中转机型的合格证书毫无意义!”赵先生在法庭上表示。
2006年11月,法院委托了专门机构对协议书上赵先生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的倾向结论为:协议书落款乙方处的“赵某某”签名不是被告赵先生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先生否认签订过培训协议书,现经鉴定部门的笔迹鉴定也倾向于赵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故对原告春秋航空提供的协议书之效力法院不予认定,由此航空公司以该协议成立并以违约为由要求赵先生相关培训费用的主张,法院难以认定。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赵先生虽然通过了原告的转机型培训,但此后未拿到A320机型的驾驶执照,对赵而言,其并没有通过此次培训而从中获益。故从原被告现有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来看,赵先生的辩称可信度较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严剑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