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铅山县的费琴在与丈夫发生口角后的第3天回家时,发现丈夫被人杀害,费琴及其哥哥随即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一审法院判其无期徒刑。然而江西省高院几番发回重审后,判其无罪。为何会如此呢?
2007年4月26日下午,“杀人嫌犯”费志标从江西上饶县看守所被释放回到家中,他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多;当天,同样作为杀害丈夫“嫌犯”的妹妹费琴也被解除取保候审。至此,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兄妹杀人案”终以判决费琴兄妹无罪而尘埃落定。
费琴兄妹自然感到欣慰无比,他们兄妹在走出看守所时与家人一起为一段生活的结束拍照纪念。他们为何会遭受两年的牢狱之灾呢?
妻子承认杀害了丈夫
据费琴介绍,丈夫徐连生是她大哥的同学,她18岁时就与其同居,父母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但她一直执著地爱他,跟着他一起去广东打工。在外打工一年后,两人又回到家乡开了一家发廊。徐连生嗜赌成性,不仅把家里的钱输得精光,还经常在外借钱赌博。家里经常有债主上门要钱,两人为此经常发生口角。
2004年9月2日,徐连生在家中与邻居玩牌,与费琴再次发生口角,并打了她一巴掌,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9月5日下午,费琴回家时,发现丈夫已被害,她当即吓得六神无主。随后打电话告诉父母,亲人和邻居们赶到后,向铅山县公安局报案。
经法医鉴定,徐连生是9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害的,即费琴与丈夫发生口角的当天。费琴当即就被警方列为杀人嫌犯。
9月5日下午3时许,她被刑警带到了铅山县公安局讯问,在羁押的8天里,警察每天分四班轮番审讯她。此时,她已怀孕两个月,妊娠反应非常强烈,因不堪忍受轮番审讯,她做了“有罪供述”:承认与哥哥费志标一起杀害了丈夫徐连生。费琴兄妹遂被分别关押在上饶县看守所和铅山县看守所等待法庭的审判。
铅山县公安局将费琴的口供和侦查资料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月13日提起公诉,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
“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这是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几句话。当时这封信被铅山县公安局办案刑警截获,成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新证据,也成了费琴“杀夫”的“铁证”。
2006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认定费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刑警有逼供行为
2005年3月16日,费琴产下一男婴,因其在哺乳期,法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她一直住在娘家。
背负“杀夫”罪名的费琴,无论在律师面前,还是在检察院重新侦查及法院的庭审中,均将以前在铅山县公安局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并再三称她的“杀夫”供述以及那封“因爱生恨”的信,都是在刑警的刑讯逼供、威胁利诱下招认的,她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申冤”报告,同时不断向有关部门寄发投诉信。
2005年5月18日,江西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收阅费琴的投诉书后,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向省公安厅领导汇报。
2005年6月7日下午,上饶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督察以及铅山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分别找到了当时审讯费琴的刑警了解情况。
费琴申诉的一个关键点是: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民警“施以拳脚”的刑讯逼供下供述的。
负责此案的铅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坚决否认了对费琴“施以拳脚”的说法,但承认对费琴上手铐和脚镣的事实。至于轮番审讯,该大队长说,既然要审讯,肯定要安排几个班次陪着她,万一她出什么事怎么办?
其他几名具体办案的刑警后来均承认分四班轮番审讯费琴的事实。费琴的辩护律师也搜集到了铅山县公安局刑警审讯费琴的情况。
那么,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是怎么回事?费琴说,在她被押送至看守所后,刑警多次威胁她。后来其律师来会见她时,是在刑警陪同下进行的,她不敢当面和律师讲话,就给其律师写了一封信,其中信里写过这样的一些话语:“因爱生恨……假如时光可以倒流的话,我就不会选择走这条路……”当时这样写,是觉得自己很委屈,命很苦,有冤不敢讲。可是,当她要将这封信交给律师时,办案民警将其“截获”了,这也就是后来成为检察院指控她杀死丈夫的“最新证据”。
铅山县看守所的一位民警介绍说,当时刑警队的两个刑警来提审费琴,费琴就把在看守所写好的信给他们,刑警拿到看守所收押室,问他是否可以把信带走。他大概看了一下信的内容,是写费琴和她爱人在一起的生活经历。他认为跟她的案子关系不大,就答应刑警把信拿走了。
终审裁定被告人无罪
江西省高院在接到费琴上诉状后,组成合议庭阅卷,讯问费琴、费志标兄妹,认真听取了辩护人万建雄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杀人证据不足,可以不开庭审理终结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还是坚持分别判处费琴、费志标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6年8月2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认为费琴兄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判两被告人无罪。
该案宣判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7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后,于今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在证据上有诸多疑点和矛盾:被告人费琴的口供前后不一,且与尸检报告反映的部分情况不符;被告人费琴与费志标的供述有矛盾;两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部分不吻合;检察机关当庭提交的物证单刃断头尖刀没有鉴定结果;凶器铁锤查无下落;现场提取的胸罩等物,无法对其进行汗液鉴定;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两被告人当晚杀死徐连生的事实等。
2007年4月10日,江西省高院对此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和矛盾,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足以认定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故意杀人,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抗诉理由,省高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陈修琪 刘德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