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凡(化名)孤独地坐在轮椅上,羡慕地望着窗外奔跑的伙伴们。一年前,在一次舞蹈练习时摔倒,她下肢瘫痪了。
为了替女儿讨要说法,黄女士将舞蹈班老师唐某告上法庭,索要包括精神赔偿在内共计71万元。
昨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里。8岁女孩小凡的母亲黄女士坐到原告席,与她相对2米的位置上,就是小凡的舞蹈老师唐某。
“家住沈阳市皇姑区……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秘书长。”法官核对身份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唐某点头应了一下。
“我是2005年初的时候,带着女儿在唐老师开的舞蹈班里学习舞蹈。每月学费100元,授课4次,每次一个半小时训练。”黄女士回忆。
2006年3月5日上午,小凡在妈妈带领下又来到舞蹈班。就在授课将要结束时,意外发生了。正在练习前手翻动作的小凡后退两步,一下子摔倒在地。
“当时女儿摔倒在地,疼得起不来,流出眼泪,我在一旁急得不行,结果唐老师只是让女儿到一旁歇会儿。下课后,我把她送到多家医院检查,孩子没有膝跳反应和脚底反应,最后确诊为脊髓损伤。”
此后,黄女士一家先后奔赴北京等地,但仍无法治愈。黄女士出示的一份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小凡“因外伤造成胸脊髓损伤,一级伤残。”
【法庭辩论】
焦点A 小凡下肢瘫痪和摔伤有无关系?
原告观点(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高大石律师):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培训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唐某作为一名专业的舞蹈老师,在收取费用的同时,应对舞蹈学员的选拔、教学场地设置、教学方式可能对学员造成的损伤等具有注意义务。
正是因为唐某过错,没有及时发现小凡损伤,并且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救治措施,致使小凡双下肢瘫痪。
被告观点:根据小凡在北京宣武医院就诊时主治医师诊断,小凡下肢瘫痪的情况应该是脊髓病变,很多原因都可以造成脊髓损伤,这和小凡摔倒所受外伤没有关系。因此,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唐老师在开课前要求家长陪同和监护自己孩子。而当时所进行的“前桥”练习已进行几周,孩子们都可以独立完成。
(对此,黄女士称,因为很多原因,小凡并不是经常来上课,唐某应该了解学员情况,可是刚一来到课堂就要求做高难度动作,的确非常危险。但唐老师没有考虑这个因素。)
焦点B 唐某的舞蹈班是否具备办学资质?
原告观点:唐某没有给学员收据,黄女士在其家中也没有看到办学许可证和相关培训班所需的各种证照,培训班也没有名称和牌匾。这是一种非法办班行为。
被告观点:唐某并不是办培训班,而只是一种家教行为。
(对此,原告辩护律师认为,唐某的学员数量达百人,时间很长,这种方式不符合家教的范围。)
昨日作为证人出庭的几位学生家长证实,的确没有从唐某手中拿到收据。
(作者:温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