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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矿老板买凶争抢矿窿案宣判 21人获刑
2007年05月10日 12: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5月1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南丹抢矿窿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总共80余人作案,而归案的21人全部被判刑。

  案件起因——非法开采的黑矿窿被抢

  在“7•17”事件发生前,由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相对不到位和混乱,在非法开采黑矿窿可以谋取暴利的诱因下,在矿产资源的丰富的南丹境内,开采黑矿窿的现象是比比皆是的,很多人也因开采黑矿窿而一夜暴富。在开采黑矿窿可以谋取暴利的诱惑下,在没有规范矿产开采秩序的情况下,围绕黑矿窿资源的偷、抢、打、杀等犯罪行为就在南丹县境内的矿山中也肆无忌惮地发生。一位曾实地暗访过南丹黑矿窿开采的记者说:“在南丹的矿山和矿窿中,死一个人跟死一个狗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在暴利的熏陶下,生命已失去它的重要性和珍贵性,钱在这里似乎已经是无所不能的。”本案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这种坊间的说法。

  2004年10月,家住南丹县城关镇的一位农民陈大彪看见他人开采黑矿窿暴富了,也加入到开采黑矿窿的行列中来,与韦勇、韦逢共同出资在南丹县大山矿区“五十二万窿口”非法采矿。但是,好景不长,他们开采的黑矿窿受“7•17”事件的余波影响,于2006年6月被南丹县矿山整治工作组炸封了。虽然开采了近两年,陈大彪们也获利不少,可是他们还不甘心就此收手,主管大局的陈大彪就留几个人看守窿口,伺机重新开采。

  2004年7月2日,留守矿窿的杨某电告陈大彪——矿窿被他人抢占了!这个消息对于陈大彪而言,无异于当头一棒。但是,随着这两年身家的暴富,陈大彪变得气粗了,黑社会的习气也染了不少,他哪甘心吃这个亏?陈大彪在挂电话后的第一时间就告诉自己的“马仔”宁显强,叫宁找人帮抢回窿口。

  舍不得孩子套不了狼——30%股份的诱惑

  2004年7月3日,陈大彪的“马仔”宁显强介绍在南丹黑道有头有脸的石髦、阿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丹县“阿尔卑斯”大酒店与陈大彪会面,商议抢回窿口的事宜。他们初步约定如下内容:石髦等人负责纠集人员抢回窿口,陈大彪准备3万元作为抢回窿口的费用,在抢回窿口后,让出窿口30%的股份给石髦等人。也许是意识到抢回矿窿潜在的风险过大,石髦等人觉得陈大彪开出的对价太低,遂于7月5日与陈大彪的信使宁显强、莫建针再谈判,要求陈大彪提高抢矿窿的价码,但被拒绝,双方的谈判破裂。

  但是,石髦等人经过反复的衡量后,觉得帮陈大彪抢回黑矿窿这单生意还是可接的,就回心转意了。7月7日,石髦等人再次与陈大彪及其“马仔”宁显强、罗尚洲、莫建针等会面,同意抢回矿窿,并决定次日凌晨即带人上山行动。陈大彪同意了,但临会面结束,特别交待:要抢回矿窿,但不要搞死人,否则矿窿也难以开采。

  会面结束后,石髦通知蒙伦伦、莫建针与黄鹏举(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纠集莫某(未成年人)、罗尚洲、陈金、杨某(未成年人)、崖恒波、崖恒兴、张某(未成年人)、张辉、李和等人到冰花店内喝酒,密谋抢回黑矿窿事宜及行动的分工。当晚,石髦及同伙的开销全部由陈大彪买单。

  黎明前的“白手套行动”

  因为在行动者80余人中,很多人是互不相识的,为了避免在行动中的相互误伤,大家约定了这次行动的代号为“白手套行动”——由陈大彪方面准备每人一双白手套带上,以此作为彼此间的标识。但是,由于准备工作的疏忽,在出发前陈大彪竟没能准备好白手套。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陈大彪的兄弟陈大兴(另案处理)想到了大山矿区一代销点有白手套卖,于是陈大彪、石髦等人决定提前出发,到大山矿区代销点购买白手套带。

  7月8日凌晨3时许,石髦等人组织了八十余人分乘十一辆面包车,浩浩荡荡地向大山矿区进发。其中,石髦与宁显强、莫建针、罗尚洲、姚老六(另案处理)共乘一辆面包车来到城关镇月亮坡市场前,宁显强下车再驾驶另一辆已装有五支猎枪和几十把砍刀的吉普车随后前往,姚老六则驾驶面包车到大平星店装一捆杀猪刀放在车上。武器准备就绪后,所有车辆于凌晨6时许都到达了大山矿区一代销店前,做抢矿窿的最后准备工作。陈大彪的兄弟陈大兴到代销店购买一捆白色手套分发给同伙以作辨别标识。带好手套后,行动者各人就到车上拿砍刀和猎枪,其中,罗尚洲与杨鹏举各持一支五连发猎枪,莫建针、黄恒龙各持一支单发猎枪,老大石髦则拿一支七连发猎枪,姚老六随身携带一支仿六四手枪,由陈大权带领徒步往不远处的五十二万窿进发。

  到达五十二万窿后,行动者按照事前的分工布置行事:罗尚洲和杨鹏举先朝天各鸣一枪对工棚的人进行威吓和警告;陈大权、张辉、张某、崖恒波等人各持一把杀猪刀包围工棚;罗尚洲、莫建针等人随后冲进工棚内将正在睡觉的四、五名民工赶出工棚,逼跪在地上。由于民工的不明就里,没有那么顺从,陈金、张某、杨某等人就对民工进行拳打脚踢。其中,一名穿红裤子的光头男子行动者拿啤酒瓶敲打两名民工的头部后,又持一根约一米长的木棒对跪在地上的民工逐一殴打,让民工呼告哀求呻吟之声不止。尚还记得老板吩咐的黄恒龙怕出人命,对行凶的光头男子进行了制止,崖恒兴、李和则在旁观看。

  为了避免被行动者折磨,其他工棚有人乘混乱之机往山上逃跑,但被发现了。于是,罗尚洲、莫建针与石髦、杨鹏举先后乱开枪射击,莫某、陈金、杨某、张辉与李杰、袁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刀追赶。由于参与抢矿窿的人很多,要想从包围圈中突围是难上加难的。张辉与李杰、袁龙等人追上并抓住了两名欲逃跑的民工后强行拉回工棚外的空地上等待发落。莫某、陈金、杨某等人则追赶另外一个企图逃跑的工人杨如法,并在离五十二万窿口约300米远处一无名小窿洞前一平台处追上了。由于年轻气盛,也由于恼怒杨如法的“不识抬举”,莫某等人就持刀朝杨如法身上乱砍了4刀:莫某所持的一把约一米长的木柄平头砍刀砍中杨如法的右臂及右大腿两刀。杨如法被砍后,由于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过一番折腾,陈大彪的人重新占领了五十二万窿,而石髦等人也带自己的兄弟撤离了现场。

  接到报案后,公安也迅速出警来到五十二万窿,开始对事件的发生进行调查处理,陈大彪的所谓兄弟、哥们等一帮乌合之众也因为害怕被追究责任而随之作鸟兽散,五十二万窿也瞬间人去窿空,陈大彪对矿窿的占领也无异于得而复失。

  得知杨如法死亡的消息后,宁显强、罗尚洲、莫建针在驾车将作案使用的凶器和进入工棚搜得的刀、枪拉到龙皇坡收藏后,宁显强打电话通过陈大彪的女朋友韦某某要得一万元钱酬劳费后逃亡。由于害怕,行动的当日,黄恒龙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20日,公安机关将罗尚洲抓获归案,根据其交代,分别提取了45把砍刀和17支猎枪。7月22日,慑于法律的威严,陈大彪的“马仔”宁显强也投案自首。根据到案人的供述,案件得以告破,公安机关也随之抓获了其他包括陈大彪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

  整一个抢矿窿行为实施,除了造成杨如法死亡外,还造成了很多民工不同程度的受伤

  斑斑劣迹参与抢矿窿者再添污点

  涉及上述抢矿窿案件的一些参与者还经常在南丹县城等地作威作福,多次持枪、持刀无故伤害他人致人死亡、重伤、轻伤,恶行在当地影响相当恶劣。

  2005年9月5日,冉某的妹妹受到前夫苏世传以商谈复婚为由的纠缠后,冉某出面干涉和威胁:“再闹,等下你脚断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苏世传仍不听劝告,冉某打电话叫韦永正(已判刑)带人来教训并赶走苏世传。韦永正纠集梁恒(抢矿窿参与者)与莫祖涛、陆万华、韦明良(三人已被判刑)、崖光照、陈向林、桂林仔(三人在逃)等人携带西瓜刀随韦永正到大山矿区乱刀砍杀了苏世传。

  2006年4月8日20时许,蒙伦伦发现曾与其朋友黄某某有怨的汤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木工街“水煮鱼”火锅店吃饭,即纠集梁恒、郁心怀、莫某、陈谭健、张某、杨某和黄祖喜、潘松(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报复。在里外夹攻的情况下,汤某被他们乱刀砍击,并在逃跑中被张某、莫某等人砍致重伤。

  2006年10月1日凌晨,梁恒与罗海贵、陈匡宇(二人在逃)为给一个认识的女青年莫某出气,开枪将与莫某有怨的钟志华、杨通敏、柏治坤、陆艺、卢顺兵、韦礼国、马应刚击伤。

  2006年10月12日晚,梁恒在南丹县城阿谋食街茶庄庆祝生日,邀请段照斌、崖伟树、崖炜和陈顺、罗启仙(二人均另案处理)、吴德柳等二十多人参加。荡喝酒到13日凌晨时,崖炜、段照斌、崖伟树等人将前来接吴德柳回去的卢昌华、姚伦祥打伤,其中卢昌华受了重伤。

  庭审中被告人相互推诿拒绝认罪

  包括21名被告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达到50人,这是河池市中级法院建院以来规模最大的庭审,也是历年来河池市法院系统最大规模的庭审。由于本次作案的人数达到80余人之多,归案却只有21人,且行动的最主要组织者石髦、姚老六、陈大强、杨鹏举、“光头”等多名犯罪嫌疑人仍负案在逃,对凶具来源之细节及联系交通工具情况的无法查清,加上有些被害者的不报案和拒绝作证,使被告人存在了“我不认罪法院耐我无何”的侥幸心理,在庭上不认罪或相互间推诿罪责。作案的莫某、陈大彪、陈大权、梁恒、宁显强、陈金、杨某、张某、罗尚洲、张辉、黄恒龙、崖恒兴等都存在不认罪或推诿罪责或交代罪行避重就轻等问题。

  根据证据链,21名被告人都被处刑罚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前述犯罪事实是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的,可以认定。陈大彪、梁恒、莫某龙、蒙伦伦、宁显强、陈金、陈大权、杨某、张某、崖伟、莫建针、罗尚洲、郁某、张辉、陈谭健、段照斌、崖伟树、崖恒波、崖恒兴、李和、黄恒龙等21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伤害杨如法一案中,陈大彪作为矿主,不仅叫宁显强帮联系石髦,安排陈大权带路、指认作案现场,而且还出资为石髦等人开房、吃饭,许诺事后给石髦等人30%的股份,在案发后通过其女朋友支付了一万元的酬金;宁显强在陈大彪的要求下积极介绍石髦与陈大彪认识,并积极参与谈判,驾驶车辆载人和作案凶器到场,作案后积极收藏凶器,并直接收取陈大彪的酬金;莫某积极参与持刀伤害被害人杨如法;蒙伦伦积极纠集莫某等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在其他起犯罪中,梁恒、莫某、蒙伦伦、郁心怀、陈谭健、张明、杨某、段照斌、崖伟树、崖炜也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根据各个被告人在犯罪时的年龄、作案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归案后的悔罪态度、是否累犯等因素,河池市中级法院对21个被告人都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陈大彪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梁恒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莫某13年;判处蒙伦伦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宁显强7年;判处陈金犯6年;判处陈大权5年;判处杨某5年;判处张某5年;判处崖炜5年;判处莫建针5年;判处罗尚洲5年;判处郁某3年,加前罪未执行之刑罚二年零五个月九天,总和刑期五年零五个月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某4年;判处陈谭健4年;判处段照斌4年;判处崖伟树4年;判处崖恒波3年;判处崖恒兴3年,缓刑4年;判处李和3年,缓刑4年;判处黄恒龙3年,缓刑4年。此外,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还判决由陈大彪、莫某等上述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原告人达376858.91元。

  案后思考:南丹的黑矿窿开采为什么屡禁不止?

  本案的抢矿窿还只是明抢,而且还是发生在地面上的,还不能完全地代表着南丹黑矿窿开采的黑幕,仅只是缩影的部分而已。据坊间流传的说法,除了高峰矿等几大矿主的矿窿因为根基太牢固而没有人敢随意动歪念外,其他矿窿被人明争暗抢、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窿道下因为彼此交叉的盗抢矿产资源的事件已成为矿窿黑幕的主要构成部分。“7•17”事件导致的矿山整治后,许多窿口被炸了,私人开采矿产资源也被明令禁止,但是,由于窿道下隐藏着的的巨大利润作诱惑,人们特别是曾经的私人矿窿主们,一刻也没停止过继续开采矿窿的念头。尽管窿道被炸后,矿窿的产权已归于国家所有,但是在南丹的私人矿主中还存在这么一个不成文的做法:以前谁开的矿窿,今后能开采的,还是谁的。所以,黑矿窿的开采依然无法停止。

  在黑矿窿的开采中,由于地下窿道的交叉、由于有些人的贪心等,在没有国家武装作规范的保障的情况下,利益分配总是无法均衡的,这就孳生了盗抢矿窿、窿道、矿产资源等的犯罪现象,而且达到猖獗的地步。因为这些犯罪涉及的事情都是阴暗而无法见光的,自然不能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否则,矿窿开采也最将成为泡影。这样,在南丹的黑矿窿开采中就存在这么一个潜在的黑道规则——有什么事情应该私了,不能报案。而私了总要有一个人或组织等来出面主持“公道”、排解纠纷的,在谁都不服谁的情况下,主持“公道”的工作就交给了黑势力。靠着黑矿窿巨大利润的滋养,南丹黑势力也日益发展壮大;而为了保护自己并不合法的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私人矿老板也各自拉拢或培植着自己的黑势力,黑势力又获得另一个壮大的平台。所以,在南丹矿山中,黑势力与私人矿主间的关系水乳交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在窿道被炸,私人采矿被禁止的当前,私人矿主在挣扎,黑势力也妄图助上一臂之力。

  黑矿窿开采无法完全禁止,黑势力控制无法完全到位,加上由于地方在利益关系问题上“地方保护主义”,对黑矿窿开采问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办法,尽管有“7•17”事件后的严厉整治,但黑矿窿问题至少在目前依然是积重难返的。(作者:李剑峰 罗正灵)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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