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拒绝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北京,4月中旬,在京工作的安徽籍律师程海分别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他办理异地户口自由迁移手续。
4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程海状告昌平区公安分局案不予受理。程海今天告诉记者,5月8日,他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今天,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据了解,2003年10月底,程海从安徽省合肥市来北京做律师。2005年3月,他购买昌平区佳运园小区房产,同年11月领取房产证。程海表示,因自己的常住户口仍在合肥,在京工作生活有诸多不便。
今年3月12日,程海向昌平区公安分局及其所属的东小口派出所用特快专递寄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将其户口从合肥市迁至北京市的手续;3月13日,程海向现户籍管辖的合肥市庐阳区三牌楼派出所邮寄了同样的户口迁出申报。
3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回函表示,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和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程海的情况没有达到允许办理进京入户的条件。
4月13日,合肥市公安部门拒绝为他办理迁出手续,理由是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需迁入地先开出户口准迁证。
4月18日和19日,程海分别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和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异地户口自由迁移手续。
程海说:“我在京连续工作生活已有3年多,远超过《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暂住’3个月可以转户口的规定,我也早已是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因此我有权而且依法应当将常住户口迁往现住所。”
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昌平区公安分局不具备为程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职责,故程海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记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