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否认电子眼在减少交通违章方面的作用。但在少数地方,在畸形执法理念驱使下,电子眼正在发生可怕的蜕变——
在并不存在的地点“违章”
设置公路电子眼,目的是用来监测司机是否违章驾驶,但它却同时拷问着管理者的素质和良知。
深汕高速总长286公里,违章地点却在“400公里300米处”这样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地点——听起来荒唐,但却是事实。
4月中旬,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针对深圳一位王姓车主诉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违法执法,一审判决惠州交警败诉。该判决书认为:由于被告在操作使用车载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汕高速惠州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是一个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并返还原告已缴罚款200元,赔偿原告为缴罚款的往来车费4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曾言之凿凿地声称:“该违章照片上显示的数据,由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且该测速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了鉴定证书。”然而,据法庭调查证实,深汕高速总长也就286公里,警方提供的事主车辆超速点竟然是: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该案的案情表明:要么测速仪失灵出错;要么警方人为错误。
然而,车主胜诉的结果,却让人无法高兴。一位法律专家指出:“惠州交警此次败诉,纯属技术原因,被原告抓住了破绽。如果被告提供的照片的文字上,不是打印上‘深汕高速400公里300米处’,那么,败诉的将不是惠州交警,而是车主。”
万般无奈 司机选择遮车牌
4月12日,深圳中联广深医药公司员工骆先生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交警的一张超速罚单。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称,违法地点在梅河高速150公里处,时速为112公里。告知单同时提供了一张电子眼拍摄的照片。
就是这张照片引起了骆先生的怀疑。骆先生向记者投诉称:“那条路我太熟悉了,每年至少要跑一二十趟。150公里路碑前后100至200米处,根本不可能存在降噪屏风。而且,测速点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根本就没有按照要求,设立测速警示标志。”
在记者收到的有关电子眼的投诉中,对广东河源的投诉比较集中。
“我曾开车经过河源,途经东源县和和平县(走的是105和205国道)被河源交警拍了4次照,都是超速。我曾一路留意了一下限速路牌大多是限速40至60公里/小时,天啊!有些路段跟广园快速一样宽,限速40公里/小时。这不是明摆着是在敲钱吗!”
“我来自梅州山区,从1993年来到深圳后,因工作需要常常往返深圳和梅州之间。以前走205国道回梅州,在路上要花费8小时的时间,本想梅河高速通车后可减少路上花费的时间,但还没有来得及高兴,就掉进了超速陷阱。在梅河高速全程118.4公里的路程里,固定“电子眼”有19个左右,但是,交警们还专门在限速为80公里/小时的路段,设置流动电子眼。”
“我老家在梅州,每到五一、国庆、春节,我都自己驾车回家,都会经过河源。从去年买车开车回家到现在,总共回去不过4次,共收到5张罚款单,这些罚款单无一例外都是由河源交警开出的。本来我开车是很规矩的,路上看很多人都贴着车牌跑,看来以后还是贴着牌,过河源好一些。”
4月25日,记者在“挨宰”车友的指引下驱车前往河源,一探究竟。记者发现,确如一些投诉者所言,一些路段车很少,却限速很低,一不留神就会超速。记者还发现,不少车都把车牌遮起来。
同行的车友说:“按照交通法规,遮蔽车牌也是违章行为,被抓着也要受处罚。如果不是被罚怕了,谁愿意这么干?”
不知是由于骆先生的不断投诉,还是出于什么其他原因,记者抵达测速点时,半固定式测速仪已经撤走。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出台的《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然而,在梅河高速上,记者所见的告示牌,只有两块,而且只是孤零零地悬于路边水泥杆上,上书“80”一个数字。
5月7日,骆先生告诉记者,撤走几天的测速仪又安上了,“测速点前500米至1公里处,仍然没有任何测速警示标志。”
私企入股电子眼
惠州、河源,是深圳的近邻。三座城市,虽同属广东省管辖,但对超速罚款的执罚标准,显然不太一致。
深圳市区的主要通道北环大道和滨海大道,限速80公里。有些司机有时把车开到100公里,但接到罚单的并不多。即便如此,机动车已经突破100万辆的深圳,去年的机动车违章罚款收入,也已经超过4.1亿元。
河源的限速标准和执罚标准之苛刻,曾引起广东省省长黄华华的关注。过去梅河高速的限速标准为全程80公里。105和205国道,限速60公里,甚至存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超过限速,即被处罚。
限速标准,虽然是由交通部门作出的,但执行超速罚款的部门,则是交警。 河源市交管局陈政委向记者介绍说:“现在,梅河高速路段,新宁五华交界处到蓝口,已经提到了100公里。其他地方仍然维持在每小时80公里。”
限速标准难以下降,执罚标准过于严苛,甚至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电子眼越设越多的背后,其实,是部门利益作怪。广东省公安厅已出台文件,规定不准公安部门与营利性公司合作搞违章监控。这份文件本身就证明,公安部门与营利性公司合作搞违章监控,在广东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据知情人透露,河源的电子监控设备,参与投资的是中山市一家私人企业。资本的天性是逐利的,既然参与投资,自然就要分红。由于投资分红的合同已签订,如中止合同,则要赔款。如不中止合同,继续使用监控设备,财政收入继续增加。作为超速罚款的受益者,如何取舍,不言自明。
记者手记: 当执法成为“执罚”
北京,2005年交通违章罚款总额达到了14个亿;深圳,2006年交通违章罚款收入为4.1亿元。去年深圳地方一般预算内财政收入为500亿元,交通违章的罚款收入接近1%。沈阳、武汉、东莞等三个城市的统计数字,虽然罚款总额度不同,但罚款总额度均过亿罚款费用占全年养车费用均超过1%。
以冲红灯为例,深圳的处罚标准是一次500元,而北京、上海是200元,杭州是150元。如果要以人均收入水平作比较,香港的人均收入,是深圳的四倍,对闯红灯的罚款也仅为600港元。由此可见,深圳的处罚力度,比香港有过之而无不及。
现在的问题是,与国内的其他城市或是省内的邻近城市相比,深圳的执罚标准还是比较宽松的。据媒体报道,武汉一位开了20多年车的的士司机,去年全年罚款为5000元,相当于其三个月的工资收入。他悲伤地对记者说:“我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开车了?!”河源一位摩托车车主,全年因为违章罚款1200多元,占摩托车购置成本的一半以上。有些地方的交警专门在公路的下坡路段设置电子眼,因为下坡司机的开车速度,自然要快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超过时速50%,罚款200元至2000元,而有的省市擅自超越国家法律的规定,自定处罚标准,只要超过限定时速,就予以处罚。
有人或许会以国际上的超速罚款为例,论证罚款的金额并不重。比如,同是驾驶员超速行驶,法国一次处以90欧元的罚款。在英国,如果超速不到40公里/小时,罚款70美元,如果超速40公里/小时就得上法院支付1700美元以下的罚款。瑞典超速30公里/小时以下罚款150美元,如严重超速则由法院决定如何惩处。这个对比,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显然失之片面。欧洲国家个人的年平均收入在三四万欧元,一次违章罚款,通常不过占其月收入的1%至5%。而我们则在10%至20%左右。资料表明,法国全国公路,仅安装300架自动测速雷达,可我们一条两三百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安装有20来架自动测速雷达。
在交通违章处罚的力度和频度上,我们竭力赶超国际一流水平,而在交通安全的教育、交通事故救援、交通辅助设施的投入上,与国际上的差距,却长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干脆视而不见。以交通事故救援为例,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公路部门,都建立起了以直升机、定点医院、定点巡逻为主体的救援体系。而我们在这些方面基本上是个空白,每年数百亿元的交通违章罚款收入,都成了泥牛入海,无声无息。
法律,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现在,有些执法者,打着执法的幌子,上公路捞钱,已经到了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地步。正所谓,“要想富,上公路”。一位往返深圳河源办案的律师,曾收到两张超速罚款单。同时同分同秒同速,通过同一地点,唯一不同的只是月份和日期。试问,驱车两三百公里,如果没有经过特别的训练和精心的设计,会出现上述“五同”现象吗?其可能性,不会大于彩票中大奖的概率。
万事万物皆有度。没有人会否认,经济处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性,同样道理,也没有人敢说,只要加大罚款力度和标准,就能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许正是由于执法者成为了执罚者,才导致人们对现有法律的轻蔑和对抗。梅河高速上跑起贴牌车,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作者:徐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