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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八个问题质疑上海市立法界定性骚扰具体形式
2007年04月28日 10:19 来源:新民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经过表决,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他们分别是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

  新民网就此次立法分别致电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的斯伟江律师、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春彦、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的徐小珍律师以及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他们一致表示上海这次的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倡导性。同时,他们也认为在其立法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举证难、投诉难、条款推行难等主要八点问题。

  问题一:如何举证?

  在新民网电话连线的过程中,这些律师均不约而同地表示,性骚扰的案件目前在全国已经审理不少,判决结果也是输赢参半。在这些案件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举证方面的困难,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在新办法的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象、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然而,对这些行为如何举证,谁来举证?

  斯伟江:

  曾有一个性骚扰案件,侵犯者通过手机短信骚扰受害者,最后判定受害者败诉,主要原因就是双方之间短信有互动。由此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性骚扰的行为很难定性。

  在美国的性骚扰案件受理中有一种叫“举证倒置”,这种举证方式是因为考虑到美国的一些性骚扰案件通常发生在侵犯者指定的场所内,受害者举证较困难。遗憾地是目前国内的立法没有这方面的设置,希望今后能够多借鉴国外的法律。

  刘春彦副:

  新立法界定的语言、文字、图象、电子信息、肢体行为中语言和肢体的举证较为困难,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今后的司法诉讼设置了难题。

  徐小珍:

  即使受害人将被性骚扰的过程用录音或影象的形式记录下来,但其中涉及到受害人的个人隐私部分,对受害人的心理创伤犹为严重。

  问题二:具体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骚扰?其程度是怎样的?

  新办法的第32条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斯伟江:

  性骚扰具体包括哪些行为?这些行为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构成了性骚扰的事实?这些在法律条款中都没有写清楚。而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则往往是隐晦的。

  问题三:向哪些机关投诉?处罚依据是什么?

  依据以上提到的新办法第32条,以及第46条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刘春彦:

  有关机关具体是指哪些?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妇联?其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要求,新办法中提到的“违法行为人”有可能面临以下处罚,一停止侵害;二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损失。

  斯伟江:

  性骚扰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赔偿。但我国目前对精神赔偿的赔付标准非常低,最高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如此低的赔付标准对于某些富人来说,根本没有起到惩罚作用。

  问题四:性骚扰究竟侵犯了民事的什么权?

  刘春彦:

  民事权利主要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而性侵犯一般被归纳于人格权中,但具体又属于人格权内的什么内容?这次的新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表明。而我个人认为,性侵犯应属于民事人格权中的身体权。

  问题五:单位责任的界定?

  新办法的第32条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刘春彦:

  单位方面应采取什么措施来预防和制止性侵犯?如果单位方面没有执行措施,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新办法对于这一点并没有明确。

  问题六:立法层面存两难?

  吴冬:

  我国的法律语言抽象,在立法层面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国家以法院判案为法律依据的判例法系有所不同。因此,也就造成了我国“性骚扰”难立法的现象。

  就上海这次的新立法来看,仍然存有两难。一是性骚扰的具体情形没有在新办法中写明;二是推广和执行这项法律的难度不小,因为目前我国受到性骚扰而懂得保护自身利益的多为白领女性,另外,站在公司的角度不希望性骚扰成为公司丑闻,以此给受害人不小的压力。

  其次,在中国的社会观念中有一种舆论,认为会发生性骚扰事件的女性,必定个人的行为也有不检点之处,无形之中又增加了受害者的压力。

  问题七:男性是否也应受立法保护?

  由于本次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改,男性并未纳入被保护的范畴。男性是否也应受立法保护?

  刘春彦:

  立法就存在立法成本的考虑,目前受性骚扰的人群绝大多数是女性,所以男性被性骚扰暂时不可能被纳入立法范畴。但从法律平等的角度讲,将来男性列入被保护范畴是有可能的。

  吴冬:

  立法首先是解决普遍性问题,所以男性暂时不会被列入。

  徐小珍:

  男性和女性在受到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女性受到性骚扰会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而男性受到的性骚扰则带有勾引性。女性意识的高涨,社会上确实也出现了男性被性骚扰的现象,但目前来看,将来有可能会在大法上立项保护男性,但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的专业性立法可能性较小。

  问题八:这次的新办法是否会一时带来大量的性骚扰上诉?

  吴冬:

  个人认为不会有大量的性骚扰上诉,毕竟这次的新办法对性骚扰行为的一些具体界定仍然比较模糊。(王弘)


 
编辑: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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