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省吉安县政法委副书记钟寿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并且占有干股股份分得红利数十万元。4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贪污罪判处钟寿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钟寿全原系吉安县政法委副书记,在2002年至2005年8月间任吉安县安塘乡党委书记期间,为吉安县安塘第二煤矿(下称安塘二矿)重新申报筹建、办理证照及交纳管理费等方面予以帮助与关照,事后向安塘二矿法人代表毛惠明索要安塘二矿股份二股,在明知每股股金3万元,应交6万元股金的情况下仅交2万元股金,并要毛惠明开据二股6万元的入股票据。即占有安塘二矿干股股份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
钟寿全于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以分红的名义收取安塘二矿人民币12万元。2005年8月又以分红的名义收取安塘二矿人民币21.6936万元,以上共收取人民币33.6936万元,其中干股红利22.4624万元。
钟寿全在担任吉安县安塘乡党委书记期间,于2003年下半年利用出差报帐之机,指使该乡党委副书记严某开具虚假建材发票,在安塘乡政府出纳彭某处报帐,虚报2300元被钟寿全侵吞;2004年钟寿全指使安塘乡政府司机刘某等人到吉安县民鑫进口小车修理厂虚开汽车修理费发票3张,合计10002元。事后,钟寿全要刘某分多次在安塘乡政府出纳彭某处报帐,套取公款10002元被钟寿全占为己有。钟寿全共侵吞了安塘乡政府公款12302元。(作者:刘红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