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烦躁,心情很差!”一天的生意不好,回到家中的姚兰花脸色铁青,先是和丈夫吵,再是顺手拿起扫帚往婆婆李秀英的头上与胳膊上打。
第三天早晨,只在池塘边留下一只红底格子棉鞋,姚兰花的婆婆李秀英悄悄跳进了家门口的水塘里。婆媳再见面时已是阴阳相隔。
老太跳河自杀
2007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江宁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某村一水塘有人落水。民警迅速赶至现场,落水者已经被村民捞起,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是一名五旬村妇,名叫李秀英,经法医初步检验发现其体表及头部有多处损伤。
看着母亲仅仅在池塘附近留下的一只红底格子棉鞋,36岁的儿子向办案人员哭泣道:“我老婆经常骂我母亲,我母亲都不还嘴。我觉得我母亲是太受气了想不开,自己跳河的。”同样,死者丈夫向办案人员表示:“我儿媳妇和我们关系一直不好。每次不是嫌吃得多了,就是说她爷爷死了我们没有出钱,反正都是闹得很不开心。”
经过办案人员调查,所有的疑点都集中在李秀英的儿媳妇姚兰花身上。
碰擦引发纠纷
看守所里,31岁的姚兰花向办案人员陈述着自己和婆婆之间的“恩怨”。“我与婆婆的关系一直不好,开始她反对我和她的儿子结婚,结婚后我们因为关系不好就分了家。”之后,姚兰花和丈夫到江宁铜井种地靠卖菜维生。
2006年的秋天,因为地里忙,姚兰花的丈夫打电话喊来自己的父母。平时尽管两人很少说话,但是小吵小闹没有停过。2007年3月24日那天,姚兰花骑三轮车去马鞍山卖菜,在路上被一辆大货车碰到,货车司机带姚兰花去修车,姚兰花就就近在附近卖菜,一直到晚上6点钟,菜也没有卖掉多少。回到家中,姚兰花的心情就很不好,“一年到头忙还挣不了几个钱。”越想心里越火,姚兰花就和丈夫吵了起来,并在放拖拉机的棚子里打了起来。厮打中,姚兰花被丈夫打火了就拿起板凳砸丈夫。
很快,这场夫妻之间引发的战火蔓延到了本来关系就紧张的婆媳之间。
媳妇扫帚打婆婆
一眼瞄到自己的婆婆李秀英站在旁边,姚兰花火了,“居然没有过来拉架。”姚兰花转了身从地上拿起扫帚往婆婆的头上与胳膊上打,还用脚踢她的腿,而一向脾气好的李秀英并没有还手也没喊出声音。
听到自己妻子在数落母亲,“要不是你去剪头发我怎么会出车祸呢?”又看到母亲的左大腿外侧有脚印的痕迹,姚兰花的丈夫气愤地打了姚兰花两个嘴巴。挨了打,姚兰花哭着喊着:“我要跳水塘。”在朋友的劝阻下,已经走到池塘边的姚兰花被拉回了家。心里仍然很火的姚兰花狠狠地在婆婆的房门口踹了几下房门。第二天,姚兰花一天没起。
第三天,3月26日早晨,到处寻找婆婆的姚兰花在河边发现了婆婆的鞋子,吓晕的姚兰花连忙四处找人来救,然而等村民七手八脚将其捞起时,李秀英已经没有了气息。
一直和李秀英住一个房间的孙女晓明向办案人员提供的供词中这样形容李秀英被媳妇打过后的反应,“奶奶站在门边上哭,后来奶奶一夜都没睡觉。”
“我脾气不好,但是心地不坏。”也许是对婆婆之死的愧疚,看守所里的姚兰花以这样一句话与检察官结束了自己的供述。
不构成虐待罪不予批捕
2007年3月27日,公安部门以涉嫌虐待罪对姚兰花依法刑事拘留,日前,依法向江宁区检察院提起批捕。但对于姚兰花是否构成虐待罪,江宁检方提出不同意见。
江宁检方认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客观要件是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主观要件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姚兰花因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后迁怒于婆婆李秀英,并用扫帚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李秀英头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后李秀英自杀身亡。
但从本案证据来分析,犯罪嫌疑人姚兰花自己承认有时骂李秀英,并曾于2006年12月份打过李秀英,但再根据其丈夫等人的证词证明,姚兰花和李秀英并不是经常吵架。
江宁检方认为,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姚兰花对李秀英有经常性、一贯性的虐待行为,所以不符合虐待罪的客观要件。
日前,江宁区检察院对姚兰花做出不批捕意见。(姜晶晶、陈琳、何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