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拉着两条狼狗抢劫,在被害人交出5元钱时,该男子大怒,称是打发叫花子,遂放出狼狗咬人。4月16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4年。
2006年11月7日晚11时许,中年男子吴某牵着两条狼狗,窜至襄樊市樊城区沿江大道官码头处,见庞某推着自行车站在路边即喝道:“兄弟别慌走,把你身上手机借我用下。”庞某说,没手机。吴某即上前扇了庞某几耳光,让庞拿钱,庞某从身上摸出5元钱,吴某一看,把钱扔到庞某的自行车篓里骂道,你这是打发叫花子吧,遂放出狼狗咬庞。庞某吓得又掏出10元钱,连同5元钱一起给了吴某。吴某一把将钱夺走,又捡起地上砖块将庞某砸倒,然后骑着庞某自行车离开。吴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庞某为轻微伤。(作者:王清声 张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