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7日电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因无定罪依据日前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在中国官方掀起严打网络淫秽色情风暴的背景下,该案撤诉的尴尬与意义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媒体视点:“裸聊案”撤诉是罪刑法定的归位
来自《新京报》的评论文章认为,“裸聊”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中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对“裸聊”的具体规制条文。检察机关对“裸聊”案的撤诉可视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践行。
该文指出,长期以来以“打击”为主要目的刑事司法实践,使“罪行法定”的推行不断遇到挑战。在此背景下,“裸聊案”一进入司法实践,就遇到了如此之多的入罪之声。有人认为“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作为“物”的“淫秽品”何在?如何计算这个“淫秽物品”的数量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对于“裸聊”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该文认为,在“裸聊”的聊天室内虽然聚集了几个人,通过网络“聚众”也算说得过去,但“淫乱”就难以成立了。否则,人体彩绘、草台班子的露骨表演或T型台上某些袒胸露乳的“秀”都可称之为“淫乱”。在“类推”制度已被废除之后,“裸聊”的入罪的确难以成立。
来自《检察日报》的评论文章指出,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能否定罪要靠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说话。北京市检察机关经过慎重考虑,将案件撤诉是合适的选择。要想以刑法的严厉手段打击遏止当前包括“裸聊”等在内的网络色情活动,有关部门应结合当今网络生活的特点赶紧修缮法律,完善对网络违法犯罪形式的刑事法律违法性认定,让有关刑事处罚“有法可依”。
该文认为,“裸聊”之所以与违法犯罪沾上边,是因为裸聊者在进行视频聊天时,裸露了被公认不该裸露的身体某些私密部分,涉及了淫秽色情行为。但不能就把“裸聊”一概以“违法犯罪”而论。如果不从技术层面考虑,网络视频聊天本质上应该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通讯形式。就如写信、打电话一样,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如果是恋爱关系,或者两地分居的夫妻,双方通过网络视频进行一对一的裸聊,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如果仅仅因为裸聊而被视为违法,那么性质上类似于前些年发生的“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事件”,是不妥的。
该文同时指出,这起检察机关起诉后又撤诉的案子所彰显出的法治精神,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4月12日,公安部等十部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需要提醒的是,这项打击行动中也要注意对一些网络行为甄别其“合法”与“违法”的性质,更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在打击的同时反而落入“破坏法治”的窠臼。依法打击遭遇的尴尬,也只能首先从解决“有法可依”入手。
专家看法:“裸聊”该如何定罪?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2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就网上“裸聊”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召开专家研讨会。各方专家就此发表了不同观点。
交锋一: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关专家认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参加研讨的反方观点则认为,如果认定本案构成观点一所说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所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最直接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的数量,也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交锋二: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对于“空间”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包括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两部分。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而反方专家的观点则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淫乱还仅指在物理空间,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此外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看客行为各具单独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这些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
交锋三:是否属于纯个人行为
除了以上两种观点之外,还有部分人的观点是,“裸聊”是纯个人行为,此外,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即可。而这种观点,更是引来了许多人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