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抢劫案。
上午9时28分,被告人薛现、洪海军在值庭法警的押解下,步履沉重地走进了法庭。脚踩布鞋、身穿看守所桔红背心、剃着“板寸头”的两被告人,失去了身着警服时的那种威风……
-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前进派出所民警王银峰、孟凡争与义务巡逻队员张辉等人巡逻至商丘市八一路与神火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现两名身着警服的男子,其中一人正在拉一女子,形迹可疑。巡逻队员张辉喊了声“干啥嘞?”身着警服的两名男子坐上停在旁边的一辆奥拓车就跑。此时,民警让他们停车,可他们不但不停,反而加速往北跑。当民警开车追至商丘市民主路第二小学门口时,逃跑的奥拓车熄了火。此时,从车上下来三个人弃车便往一居民胡同内逃窜。其中一个人边跑边脱警服,并将警服扔在地上,又随手扔了一个东西。后来民警发现,此人扔在地上的是一把仿真手枪。民警们追了大约20米左右,将扔假手枪的男子抓获,该男子自称叫“洪海军”。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前进派出所,洪海军对与薛现、徐社会来商丘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后,在洪海军的带领下,办案民警于当日在商丘市夏邑县西关将同案嫌疑犯薛现抓获。
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前进派出所,薛现如是说:
问: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派出所的吗?
薛:因为昨天开车、穿警服、拿假枪在商丘市区内和徐社会、洪海军我们三个人一起抢劫。
问:把详细情况讲一下
薛:在三、四天前,我和徐社会、洪海军三个人就在洪海军家商量准备干什么事,开始徐社会说,准备偷车。开着他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偷来的奥拓,拿着配好的偷车工具到永城市邙山偷车,后来考虑偷来的车没有销路,又提议开着车抢包,最后决定开车,再穿上警服,拿着假枪到市区抢“坐台小姐”,说小姐有钱,还不敢报警。2006年10月14日下午,洪海军找到一个朋友,到商丘买来两身警服。10月15日下午,我和徐社会开车去接洪海军,然后三人去了商丘。
在商丘市区,洪海军开车在市区寻找下手目标,转到晚上12点左右一直没有找到。后来我又开车转到商都宾馆时,徐社会发现一个女的从宾馆旁边的胡同里走了出来,就让我把车靠过去,准备抢她。徐社会和洪海军下车抢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跑了。我们上车后,你们公安就过来了,让我们下车。我一看害怕,就开车跑,大约跑了约500米公安追上了,我们三人就下车跑。跑到一个路口遇到了徐社会,我俩就往夏邑方向跑。到夏邑已经是早上7点多种,徐社会让我在路边等他,说回家拿一些东西,我们俩准备外逃。大约等了十几分钟,你们公安的就把我抓了。
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前进派出所,洪海军如是说:
问:今天为什么把你带到派出所?
洪:因为和薛现、徐社会一起开出租、穿警服抢劫。
问:把详细情况讲一下
洪:2006年10月14日下午1点左右,薛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浙江买的有枪,准备让我和他一起到商丘抢小姐的钱,并且说穿警服好抢,当时我同意了。于是我们就找到一个朋友,让他带着我们到商丘买的警服。第二天我们商量晚上穿警服、拿着枪到商丘抢“坐台小姐”。到商丘后,我开着车,薛现坐在副驾驶位上,徐社会坐在后面,在市区乱溜,找下手目标。晚上12点左右一直没有找到。正在考虑怎么办时,看见商都宾馆北面一个胡同内出来一个女的。薛现对我们两个说“这个一看就是小姐,就抢她了”。我们把车靠过去,我和徐社会下车拦住那个女的。徐社会对她说“你是叫王艳不,走,跟我们上车。”这个女的问“你们是干什么的?”我们两个什么也没有说,动手拉她,想把她强行拉上车,这个女的就跑。我们没有追几步,你们的人就问“干什么的?”我们又赶紧跑上车,你们的人拦车,我们没有停,开车就跑。你们的人追了有5、6百米,就追上了我们,他们两人下车跑了,我没有跑掉,被抓住了。
问:当时你们身上带什么东西?
洪:当时我身上有把假枪,但是没有抽出来。
-庭审现场
上午9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法庭进入了两个多小时的审理过程。
9时34分,庭审进入法庭调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薛现、洪海军伙同徐社会(另案处理)预谋着警服到商丘市抢劫“坐台小姐”。为实施抢劫,10月14日在商丘市购买了两套警服及一支仿真手枪。10月15日18时许,薛现、洪海军、徐社会三人驾驶红色奥拓轿车从夏邑来商丘,当夜12时许,由被告人薛现驾车,洪海军、徐社会着警服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八一路交叉路口,对被害人张某某正在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三人驾车逃跑,后薛现、洪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现、洪海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未遂,洪海军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法庭调查以及后来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薛现始终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对抢劫的预谋,其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的供述,是公安人员写好后,让其签字、按手印的,办案人员让怎么做就怎么做的。”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
被告人洪海军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自己参与了此次抢劫的预谋和实施,但辩称自己没有穿着警服、拿仿真手枪。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薛现表示,由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太浅薄,触犯了法律,希望给与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洪海军则表示,认罪服法。
上午1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本案择日作出宣判。(陈全慧 戴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