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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位被开除工会主席一审胜诉 公司已提上诉
2007年04月10日 08:10 来源:中国青年报

  3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44岁的唐晓冬等到了结果:一审胜诉。此时,距离2004年8月30日,他被中日合资企业——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相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已经过去了两年半时间。

  “此案是否能够得到公正解决,关系到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维护,特别是在当前对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应否建立工会、工会主席能否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上,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抵触和疑虑情绪的现实情况下,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为唐晓东提供法律援助的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对记者表示。

  “公司开除我是打击报复”

  2003年8月22日之前,和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一样,“三环相模”的职工并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组织——工会。

  2003年6月9日,三环相模公司决定取消全厂职工的劳保用品和过节费,理由是要降低成本。此举引发了全厂职工的强烈不满。

  但公司的决定最终被执行。部分职工向唐晓东反映:“我们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是因为没有工会。”受职工之托,唐晓东找到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表达了成立工会的意愿。

  8月22日,工会成立大会如期召开,唐晓冬高票当选为三环相模公司首位工会主席,任期5年。

  2003年9月9日,工会向企业发出了第一号工会文件,要求公司于9月30日前与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补发部分加班费,补缴部分社会保险金。文件如石沉大海,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山穷水尽之际,唐晓东想到了媒体。

  10月16日,北京《劳动午报》以《不承认工会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家企业到底想干嘛》为题发表了相关报道。3天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三环相模”罚款2.5万元。

  11月3日,公司贴出《关于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

  海淀区总工会得知消息后,当天给公司发了传真:企业未征得工会同意,单方解除唐晓东行政职务是严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但公司方面未恢复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将其工资由4250元降到465元。

  2004年1月8日,在市、区两级工会和区劳动部门的关注和声援下,三环相模正式撤回处罚决定,补发了唐晓东的工资。

  但唐晓东说:“公司通知恢复我的岗位并补发工资,实际上只是让我回来上班,但没有任何具体事务。”

  2004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检查时发现,三环相模自备水源应在2002年6月进行复验,但迟迟没有复验,据此对其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这期间唐晓东正担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水源卫生许可证一直由他保管。

  7月22日,三环相模向海淀区总工会发出《关于与唐晓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报告说:唐晓东在担任总务部经理期间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唐晓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领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过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借机报复他为工人维权的行为。2004年他两次代表职工与公司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调解、一次胜诉。

  据三环相模有关人士称:“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按公司的规定办事。唐本来就是兼职的工会主席,因为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会主席自然也就不让他当了。”

  2004年8月30日,唐晓东被三环相模开除,成为北京首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当年9月,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谁来维护工会主席的权益

  去年9月13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撤销三环相模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同唐晓东劳动合同的决定》,三环相模公司支付唐晓东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间工资性损失赔偿6万多元。

  三环相模对裁决不服,将唐晓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总工会和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都曾就唐晓东一案召开研讨会。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认为,三环相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唐晓东的行为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又有特别的保护条款。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不应被随意罢免,企业无权取消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一方,否则有悖《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生认为,《工会法》在强调工会维权职能的同时,对工会及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不够,缺少维护工会及工会干部权益的系统规定,尤其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受企业打击时,《工会法》难以对其提供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仅有的保护规定,在实践中也会遭受种种执行障碍。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同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环相模公司正是依据此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企业未能通过卫生局的检查,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据此解除了与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在唐晓东一案中,《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冲突。“在兼职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上,究竟应以哪条规定为依据?两部法律中的‘严重过失’与‘严重失职’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对此,工会法与劳动法都未有明确规定。”曹旭生说,两部法律的协调性不够,导致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直接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工会法》中的特殊保护条款形同虚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认为,对于兼职工会主席,审查他的“失职”,应作为特定的对象处理,绝不能把工会主席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工会法》之所以规定了两个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条件,出发点就是首先保护工会干部,使他们更好地维权。

  关怀认为,兼任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的出现,使维护工会干部权益问题复杂化了,这也是今后立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太难了”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还会当这个工会主席吗?”记者询问已经在一审中胜诉的唐晓东。

  “不会了,太难了。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条件下,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太难了。”

  唐晓东说,“都是我妻子挣钱养家”,3年来,这个中年男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全靠妻子的收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目前,三环相模公司已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早在唐晓东事件之前,各地企业侵犯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企业一纸决定就砸了工会主席饭碗”的事时有发生。

  “唐晓东一案折射出当前非公企业工会面临的诸多挑战。”前不久,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

  首先是工会组建难。不少资方出于对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和对中国工会的偏见,千方百计阻挠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目前,全国仍有近43%的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中不少企业是“久攻不下”。

  再就是,资方阻挠建会的防线一旦被冲破,它们就千方百计在工会主席身上“打主意”,想方设法要把自己的亲信安插在工会主席的岗位上,以使工会成为自己能操控的工具。

  工会主席依法维权难。企业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被打击报复的案件屡屡发生,有的被调离工作岗位,有的被降低工资待遇,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资方的胁迫下,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忍气吞声,不敢维权,使工会丧失了应有的凝聚力。

  这位负责人说:“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的瓶颈。”

  “工会主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的权益谁来维护?”这是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主席要毫不妥协地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上级工会就必须保护他们的权益。目前全国总工会正在抓紧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研究加强基层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建设,相关文件将在今年出台。(王亦君 郭云强 )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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